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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多艰难,法援助其讨公道

作者:周芳卫  更新时间 : 2021-05-11  浏览量:502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份某县夏某某到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商丘分公司处工作,单位安排夏某某负责某市市委一号楼五楼打扫卫生工作, 2018 年×月×日,夏某某在清理某市委门口路面积雪时,因路滑摔倒左桡骨骨折。2018年×月×日,夏某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确认,经受理、告知权利、审核,某市人力资原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月×日作出的某人社工伤认字(2018) ×××号河南省某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某物业公司商丘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办理过程】

夏某某就工伤赔偿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求助于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某市法律援助中心非常重视,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夏某某就工伤赔偿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某市法律援助中特指派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芳卫为夏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承办人周芳卫接手案件后,认真研究案情,立即着手证据收集工作。经过认真梳理案情,虽然工伤认定取得初步胜利,但承办人感到现有证据不足,难以证明在2018 年×月×日,夏某某在清理某市委门口路面积雪是否系某物业公司商丘分公司指派,经过与夏某某沟通,了解到当天系公司程经理指派其到市委门前打扫积雪的,当时在场的还有很多同事,他们都能够证明,但他们因担心丢掉工作,都不愿给其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承办人建议夏某某与程经理电话聊天并录音,终于取得重要证据。

本案原告某物业公司商丘分公司主张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商人社工伤认字(2018)×××号河南省某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第三人夏某某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1、第三人不是在原告职责范围的工作场所内受伤。根据原告与某市政府签订的保洁合同,原告的工作任务是负责市政府大院内及办公大楼的保洁,而第三人夏某某的受伤地点是市委门口外公路上,在原告的工作区域之外受伤,即不是在原告工作场所内受伤。

2、第三人不是因原告公司的工作原因受伤,市委门口外道路不是原告公司的工作职责范围,是市政府市直事务局擅自指令原告的人员去扫雪,第三人在扫雪时滑倒掉伤,并非是因原告份内工作原因。

3、第三人摔伤所受损失,依法应当由市直机关事务局予以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第三人既不是在原有工作新内受伤,更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不构成工伤。

4、原告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仅是某物业公司分公司。

承办人周芳卫及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了如下答辩:

1、第三人夏某某受原告指派清理积雪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工伤的情形,依法应予认定为工伤。

原告与某市政府签的保洁合同第三人夏某某并不知情,第三人夏某某作为原告的工作人员,受经理程丽的指派清理某市委门口路面的积雪,是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当时除第三人夏某某干活外,还有原告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在清理积雪,被告经过调查核实,原告公司的经理程丽通过对讲机通知第三人夏某某和其他人一起去某市委门口清理积雪的,原告是在清理积雪时摔伤的,原告所说第三人夏某某不是在职责范围的工作场所内受伤及第三人夏某某不是因原告公司的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实际情况。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夏某某受原告指派到某市委门口清理积雪时受伤,依法构成工伤。

2、原告具有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营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业执照或登记的情况下,如发生用工,劳动者应以有营业执照的总公司(上级单位)为被申请人/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无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无论劳动合同上写明的用人单位是分支机构还是总公司。如果分支机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该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告分支机构(分公司)主张权益。原告虽然是某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原告具有营业执照,依法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第三人夏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夏某某申报工伤的用人单位为某物业公司商丘分公司并无不当。

3、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受理夏某某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因此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受理夏某某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

综上,被告作出该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开庭审理期间,原告、被告、第三人辩证异常激烈。经过二个多小时审理质证、辩论,承办人与劳动部门共同协作,据理力争,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取得了一审的胜诉。

【办理结果】


2018年×月份,用人单位某物业公司商丘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月×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承办人建议夏某某把其与程经理的通话录音提交给法庭,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后,经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某物业公司商丘分公司支付了夏某某的工伤赔偿款。

【案例点评】

此案是典型的外来打工者工伤案件,外来打工者受伤后无钱维权,在维权中往往缺少相关证据,在工伤认定阶段就被用人单位拖入长时间的诉讼中(一审、二审),甚至有些用人单位会先对工伤认定提出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劳动者陷入重重困境而不能自拔,工伤的事实摆在眼前,却迟迟享受不到工伤待遇。夏某某的遭遇牵动了法律援助人的心,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主动为这名外来打工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承办人不畏艰难,经过认真准备,多次诉讼审理,终于替夏某某工伤认定案件取得胜诉,为本案的最后取胜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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