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A公司诉周B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作者:王莉佳 更新时间 : 2021-05-11 浏览量:166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A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佳,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胤园,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A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B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A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A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A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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