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安娜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辩护一起聚众斗殴罪案
来源:董安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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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高某在某市汽修厂附近马路上因停车让路等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高某等人,双方以拳打脚踢、挥舞铁锹等方式进行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有持械情节。

办案过程

接受高某家属的委托,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指派了董安娜律师作为本案高某的辩护人,以维护高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了高某,并详细的询问了本案的案发经过。

后辩护律师又及时与某市检察院沟通。辩护律师认为高某的情况符合不符合持械情节。检察院接受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最终决定对高某量刑意见为十一个月有期徒刑。

刑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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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安娜
  • 执业律所:
    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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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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