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鹏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超过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
来源:郑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量:354

2020年我们五旨山律讼团队专业律师曾跟大家分享过超过退休年龄可以视情况主张误工费的案例。这样的成功案例不计其数,我们乐于分享这些成功经验,与大家共勉!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6日16时00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小型客车,沿本市××路行驶至××与 ××道路口时,与丁某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由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该事故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丁某受伤后被送往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住院治疗23天。鄂E×××号小型客车系李某所有,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几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对丁某的伤残提出异议,且拒不赔偿丁某主张的误工费,认为丁某已达到退休年龄。无奈,丁某委托本团队律师将肇事司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本团队办案律师调查核实,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实已年满55周岁,已达到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丁某户籍不在本地,十多年前来宜昌以副食品批发零售为生,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丁某在受伤前一直和其丈夫从事副食品批发零售工作,但是没有办理相关营业执照,且经常变更经营地点。本团队律师认为丁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在住院治疗及休息期间,不能从事相应工作,必然造成其误工损失,其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并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从事相关工作,不可取得相关报酬,其因交通事故造成了收入减少,侵权方应当赔偿误工费。本律师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其租房房主证明、供销货物单据及供货商证明,其经营地地村委会证明,通过大量的证据相互印证,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丁某的误工费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本团队律师的协助下,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当事人丁某成功获得误工损失费,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合计242537.3元。


【律师办案总结】

民事损害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方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损。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退休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劳动者的一种待遇,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在劳动法上的体现。在城镇,退休职工受返聘的现象并不鲜见;在广大农村,很多老年人还在继续劳动。因此,只要存在收入减损,均可以主张误工费。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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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鹏
  • 执业律所: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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