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浦民一(民)初字第1***7
案件事实: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3年5月签订了装修合同,由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乙公司于施工前支付了工程款59500元。2003年12月,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乙对工程质量表示认可,验收结果为合格。但是乙却拒绝支付剩余款项59813元。此后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无果。
调查经过:
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到房屋了解装修情况;并了解了整个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
审理结果:
双方就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协商,本着相互谅解的态度达成和解协议,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束此案。
办案心得:
对于房屋装潢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该首先正视房屋现状,本着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的原则,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承办人:上海律师刘敏青 咨询电话:1312251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