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未发生碰撞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黄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7
浏览量:2294
交通事故未发生碰撞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10年A在斑马线过马路时,被一辆轻便摩托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当时,一辆面包车正向斑马线拐弯。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书,只证明了死者无责,面包车未与死者发生碰撞。那么事故是否与该面包车有联系?该面包车司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这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二、代理诉讼过程
死者家属认为交警队没有做出明确的责任划分,但并不代表面包车没有责任。受案后,黄静律师调查了相关事实:1、司机系无证驾驶。2、司机在拐弯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未让直行车辆先行。3、司机拐弯的路段是禁止左拐的。4、事故发生后,司机未报警,而是驶离现场。结合事故的现场录像,律师反复仔细观看了三十余次,最终得出结论:正是因为面包车的违章行驶,致使穿越人行横道的A因避让不及时,加之面包车挡住了直行摩托车的视线,引起了此起交通事故。黄静律师以此为由代理受害人向法院对面包车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几被告答辩:面包车未直接与死者发生碰撞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答辩:面包车司机未取得驾驶资格,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没有发生碰撞,但是发生事故非常短的时间内,面包车左转弯上主行车道内,未充分注意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权,系违章行为。与摩托车驾驶人的行为均是本次交通事故致A死亡的直接原因。面包车司机无驾驶证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不符,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其余4万余元由面包车司面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1、事故发生时,面包车未与摩托车接触过;2、责任认定并未确认面包车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面包车司机具有下列违章行为:1、无证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2、从人行横道左转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3、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条。虽然面包车司机驾驶的车辆经鉴定未与肇事摩托车发生接触,但并不能因此排除面包车司机的上述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联系。机动车是否发生接触,并非是判断其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相反,可能正是因为面包车司机违章占用人行横道,致使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A无法避让而被摩托车拼命撞倒,亦可能正是因为面包车司机突然违章左转弯,直行的摩托车避让不及时而撞上A。虽然交警部门在《道路责任认定书》中对面包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未予认定,但其亦未认定面包车司机在并能事故中没有责任。而根据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调查的结果及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视频资料分析,面包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并且这种过错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黄静律师办案心得:对案件仔细分析,付出真心,你的努力定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也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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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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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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