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辉律师亲办案例
颜某荣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来源:徐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6
浏览量:272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接受上饶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徐振辉律师担任颜某荣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辩护人介入此案后,通过了解案情,现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颜某荣参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荣案发时系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辨别能力、控制能力大大降低。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根据公诉方证据,被告人颜某荣案发时明显属于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辨别能力显著降低,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显著降低。被告人颜某荣积极认罪认罚,无意推卸责任,逃脱罪责,但请法庭注意,被告人案发时的特殊状态,不同于其他精神状态正常情况下的故意犯罪。

二、被告人颜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行为,真诚认罪、知罪、悔罪,有效配合了公安的侦查行为,没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节约司法资源。

被告人归案后、羁押期间、庭审中均能深刻认识到本案的严重性,深刻忏悔自己所犯的罪行,能够自愿认罪、知罪、悔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2017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被告人颜某荣已经通过亲属努力筹措资金积极赔偿受害人祝志俊3万元,取得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颜某荣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可以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颜某荣是初次犯罪,涉案前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无前科劣迹,日常表现良好。

五、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调查其亲属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态度积极,村委及群众同意接受其回社区服刑,并认为被告人颜某荣在社区服刑对村里安全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评估意见为可以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颜某荣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颜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且认罪态度好,积极赔礼道歉,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颜某荣适用缓行,从轻或者减轻其处罚,给被告人颜某荣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 徐振辉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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