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年假有效吗
作者:邓仙 更新时间 : 2021-05-06 浏览量:911
案例:
2019年1月10日、2020年1月10日,公司分别向员工王某某发出两份年休假征询单,王某某在该两份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2019年、2020年带薪休假,并在表上签字确认。
2020年7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2020年10月16日,王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度15天和2020年度8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xx元,王某某称在年休假征询单上签字是被迫的。
仲裁委对王某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谢天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根据王某某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显示,王某某已明确表示放弃2019年度与2020年度的年休假。王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王某某也未能证明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所为,故对王某某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0天、2020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xx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员工可以自愿放弃年休假吗?
答案:当然可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劳动者在“年休假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带薪休假,并在表上签字确认,可以理解为“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无需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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