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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杜xx受贿一案的辩护
来源: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4
浏览量:711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认为 杜xx身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取毛xx13500元、朱xx6000元、惠xx2000元等共计42500元,为他们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杜xx的亲属找到本律师要求提供法律帮助,我接受案件后觉得案件存在问题,值得一辩。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毛xx13000元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仅收受了10000元,另外3000元是借款。

      因为从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我们不难看出这3000元是借款,证据卷第15页,被告人在第一次供述时说是让毛xx借3000元给他用,证据卷33、34页,毛xx均说是借款,被告人与毛xx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至于毛xx说“借只是名义”,那只是毛xx的主观推测,不是客观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既然双方均认可是借款,这3000元就不应当认定为受贿。

      其次、被告人收受朱xx的财物的行为与职务便利无关,而且被告人也没有给朱xx谋取利益,收受朱xx的价值6000元财物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受贿。

      因为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朱xx也没有要求被告人给其谋取利益。证据卷24页被告人的供述和证据卷51页朱xx的证言相互印证,均证实双方是亲戚关系,朱xx给被告人喊姑父,关系不错,所以每逢过节时朱xx就给被告人送礼表示心意,即便是被告人离开了市政公司,朱xx逢年过节仍然给被告人家送礼,显然送礼行为与被告人的职务没有关系。朱xx当庭的证言进一步证明了这一事实。而且被告人也没有承诺给朱xx谋取利益,更没有给朱xx谋利。证据卷24页被告人的供述和51页朱xx的证词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朱xx给被告人送礼都是在过节时送的,送礼时只是说“过节了,来看看你”,并没有其他要求,而且朱xx承包机器没有挣钱,他也不想继续承包,被告人也不能给他带来利益。

      再次、被告人收取惠xx、汤xx20000元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受贿

      通过辩护人调查取证发现,被告人收取20000元的行为与其给惠xx之子安排工作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收受惠xx的20000元后并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惠xx之子在市政工程公司做临时工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是惠xx之子在2005年12月初已经在市政工程公司工作,在惠xx之子工作三个月后,他们觉得在市政公司做临时工不好,希望被告人能够替他们跑关系帮惠xx之子换份工作,所以才在2006年的3、4月份给被告人送了20000元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2006年4月份就调离了市政公司。从惠xx之子工作的时间和惠xx、汤xx送钱的时间以及惠xx、汤xx的证言可以看出,惠xx、汤xx送钱给被告人不是为了让被告人给惠xx之子安排临时工,也不是送给被告人本人,而是作为被告人为惠xx之子找工作的费用。另外,市政公司是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职工需要人事局批准,被告人没有往市政公司安排正式人员的职权,当然也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将惠xx之子安排成市政公司正式职工的可能性。而且惠xx、汤xx送钱给被告人不是给其本人使用,被告人也没有占有该笔钱的动机,这笔钱只是作为找工作的费用,多退少补,直到现在被告人仍然说由于没有给找到合适的工作,这钱应当退还给惠xx。

      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现有的据以指控被告人的证据就是惠xx和汤xx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而惠xx和汤xx的证言与现有证据之间矛盾重重,而且与他们的当庭作证不符。公诉人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被告人收到了20000元,而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利用职务便利为惠xx、汤xx谋取利益,也不能证明收钱和安排临时工之间具有前因后果关系。因此,公诉人 “收受20000元钱为惠xx谋取利益(安排临时工)”的观点没有证据支持,被告人收取惠xx、汤xx20000元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受贿。

       经过辩护人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对于朱xx的6000元和惠xx的20000元没有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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