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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不交出抚养权或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吴燕红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9
浏览量:1514

导读:

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在离婚诉讼中屡见不鲜。若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拒不履行判决甚至将孩子转移藏匿的,一旦被认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正文:

自诉人吴某自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义乌法院提起自诉。吴某指控,2004年3月4日,自诉人吴某向义乌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1(王某曾用名)离婚,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吴某与王某1离婚;二、儿子王某2由吴某抚养教育成人。判决生效后,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人王某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王某对自诉人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李某提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民事判决至今已达十五年,被告人王某已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王某2在成年前已回到义乌,被告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王某做出无罪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

吴某与王某1998年5月19日在义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9月15日生育儿子王某2。后双方发生矛盾,2003年11月25日下午,王某1瞒着吴某到商苑幼儿园将儿子王某2接走并携子回河北老家生活,吴某多次要求王某1将儿子送回义乌均遭拒绝,吴某遂于2004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王某1离婚。同年5月11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一、吴某与王某1离婚;二、儿子王某2由吴某抚养教育成人,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吴某于2004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将王某2送交其抚养教育成人。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次日向被告人王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王某收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携儿子王某2长期躲避在外逃避法院执行。

2005年9月7日,经金华中院指令,本院将案件委托给被告人王某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行。南宫市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后,曾多次到××村执行,并于2005年11月14日、2006年4月26日召集双方做笔录和协调,双方曾达成基本一致意见,由吴某支付王某5万元,王某将王某2交给吴某抚养,但最终未履行。2007年6月18日,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以无法进一步执行为由,将案件退回本院。

2008年1月29日、2013年7月7日、11月18日、2014年6月18日,本院执行人员数次赴河北省南宫市执行查找被告人王某及王某2(吴某同时另行前往南宫市),均因被告人王某长期躲避在外而未果,也未能查询到王某2学籍信息等相关情况。

2015年4月20日,本院向被告人王某发出敦促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5月底前将儿子王某2交自诉人吴某抚养,但王某未按此通知书履行义务。

2015年12月,本院再次向被告人王某发出敦促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王某将儿子王某2交自诉人吴某抚养,但王某仍未按此通知书履行义务。

2018年12月7日,本院将王某2接回义乌后交接给自诉人吴某,案件执行完毕。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及说明;出生医学证明,幼儿园收费票据,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 询问笔录,证明(教育局、房地产、村委会)三份等。执行情况报告,敦促执行通知书二份和执行笔录(2015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敦促被告人王某在5月底前将王某2交给吴某抚养,2015年6月4日法院派人去南宫市执行时,被告人王某1已更名为王某,其收到过执行通知书和不配合执行的事实及2015年12月义乌市人民法院因被告人王某没有实际行为而再次敦促其将王某2交给吴某抚养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事实。

义乌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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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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