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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之继承编
来源:吴燕红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9
浏览量:539

导读:

现行《继承法》已实施35年,在新经济形势下会存在影响财富传承的桎梏。《民法典》第六编之继承编通过“增加遗嘱形式”、“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等系列新规,力图最大限度维护自然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继承流转。

正文:

2021年将施行的《民法典》中新增的继承规定,更能满足经济快速发展下家庭结构形式多样性及继承观念开放性的需求。本文围绕《民法典》继承编的法条原文,就继承制度变动之处概括如下;

一、扩大了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现行《继承法》第3条采取的是“列举+概括”方式规定遗产包含的范围。然而在应对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日趋多元化的当下,此种表述方式已无法全面涵盖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相较之,《民法典》第1122条仅采用“概括”式来界定遗产范围,业内对此拍案叫绝广受好评,认为是继承制度的一大进步。这一灵活性兜底式的规定使遗产囊括更多的财产类型,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动产、不动产,还包括互联网时代产生的虚拟财产。这意味着,虚拟货币、游戏设备等未来都可能成为遗产的一部分。


二、增加丧失继承权后的“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宽恕制度”体现了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主意愿和自由意志,通过给与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即保障遗产仍在自然人之间流转,更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三、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许多国家对于被代位人的范围规定都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还有些国家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比如法国;还有的国家范围扩及祖父母这些国家通过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来实现合法财产的私有化。与之相较,我国现有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较窄。《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二顺位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纳入了代位继承人,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四、增加录像、打印遗嘱形式,删除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实践中会存在设立此种遗嘱后无法认定其效力的争议,《民法典》新增录像、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并对此类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做出了规范,丰富了遗嘱形式,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遗嘱人设立多份遗嘱的现象时有发生,“公证遗嘱优先”制度的存在,既加重了公证部门的责任,又限制了遗嘱人修改遗嘱的自主权利。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五、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列举了不同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的管理,并及时高效的完成遗产的分割,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有效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定分止争来促进社会稳定。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条,在吸纳现行部分司法解释的同时,弥补了1985年继承法的滞后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前沿问题,更加注重对自然人财产权益及自由意志的尊重与保护,将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贯彻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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