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闵民三(民)初字第***3号案件事实:
2004年8月,周某与王某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由周某以86万的价格购买李某的房屋,双方约定了10万元的违约金,后由于房价上涨,李某意图提高房价,遭到周某的拒绝,李某便迟迟不肯交房,最后 ,周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调查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李某的委托后,到中介公司进行了调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审理结果:
由于周某在起诉后,未对房屋进行诉讼保全,而王某的购房款系向其朋友所借,因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该系争房屋被作为执行财产而转移,后周某变更了诉讼请求并对王某的其他房产申请了财产保全。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和解,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周某10万元人民币,周某撤诉。
办案心得:
在涉及到财产纠纷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对系争财产的保全,以免在诉讼过程中系争产权被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