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与永州市冷水滩区某某橱柜,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来源:李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8
浏览量:562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2月原告跟被告某某橱柜订购某某公司橱柜二套,5月到货安装,对于其中需要即装即用的那套,原告当时就提出要放段时间再装,目的是希望减少甲醛的危害。可是被告为了赶工效非要强行安装,新装的橱柜气味很浓,既刺眼睛又呛喉咙,而且令人恶心头痛。2017年7、8月份,天气特别酷热,橱柜释放的气味特别浓烈,原告身体开始不适,9月份,原告身体越来越差,到医院检查后,显示白细胞严重下降。原告购买了测甲醛的仪器,10月2日经测量,仪表显示甲醛为1.14mg/m3(室内空气质量国家标准甲醛≦0.1mg/m3),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为4.13mg/m3(室内空气质量国家标准TVOC≦0.6mg/m3)。经过5个月的挥发后测得的有毒有害气体还分别超过国家标准11倍和7倍,这就是说原告被被告误导从该橱柜投入使用之日起到10月2日这个测量点(初始值当然更高但已无法查明)的5个月时间内每天都是工作在这个环境里。为了治病,从7月至11月原告已经花费了15000多元的医疗费。截止11月6日三个月时间已经做了六次血常规检查,白细胞计数持续<4.0×109/L,有机化合物所致精神障碍使原告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伤害原因明了后,原告找到二被告,二被告置若罔闻。


律师观点:

一、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定,因为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生产者应当赔偿,但是本案中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原告将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作为被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责任主体认定,不能适用同一个标准,原告在起诉中,应当对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责任,作明确的责任程度划分,不能用同一个标准一起起诉。二、基于本案基本事实,本案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符合相应要求,才能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湖南某某公司的产品,有相关的权威机构认证,也经过冷水滩区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也表明“送检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所检项目合格”。因此,本案产品与原告损害并无因果关系。三、案涉橱柜与原告身体损失之间的关系,鉴定机构也没有做出任何认定,因此案涉产品与原告身体损害并没有因果上或者法律上的关系。原告要求湖南某某公司赔偿损失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以上内容由李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荣律师咨询。
李荣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011好评数1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582号东方芙蓉3栋2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荣
  • 执业律所:
    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13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长沙
  •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582号东方芙蓉3栋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