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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贾某军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王嘉铄刑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8
浏览量:545

律师观点分析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8)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贾XX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王XX、贾XX及其辩护人闫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险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期限的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的期限】、第六十四条【追缴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贾XX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X退赔中国XX公司人民币459,05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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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铄刑事团队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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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嘉铄刑事团队
  • 执业律所:
    上海市汇业(长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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