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泽河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某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潘泽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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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是万福家园项目的建设方,万福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合作建设万福家园。2006年5月7日,万福公司和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公司承建北京万福家园工程,图纸出齐后,双方在20天内确定工程合同价,双方依据本工程施工图纸、承包范围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其中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图纸计算;材料价格(除万福公司供给外)按2006年5期公布的信息价及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取费按照2001年《北京市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的取费项目和费率计取。工程总价向万福公司让利2%为工程总造价,该取费费率贯穿于工程报价、经济洽商处理和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其中钢材实际采购价与2006年5期公布的信息价差额在±3%之内不作调整,超过±3%按双方实际认价调整。人工费按37元/工日进直接费调整。某公司垫资施工到地上10层结构。协议签订完毕后,某公司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万福公司账号。此500万元人民币由万福公司监管,施工至正负零时万福公司向某公司返还200万元,施工至结构封顶(26层顶板砼浇注完毕)时返还200万元,工程竣工四方验收通过5天内返还剩余的100万元。如因某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未按补充协议中垫资部位的要求履行,则此笔资金将作为某公司的违约金归万福公司所有;如万福公司不能按时返还保证金,则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五向某公司进行补偿。本协议属建委备案合同的补充,一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若与建委的备案合同发生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2006年5月30日,某公司中标某开发公司建设的万福家园住宅楼工程。 2006年6月2日,某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并经相关部门备案。双方约定:开工日期2006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07年12月23日,合同价款76 898 071元,开工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为合同价的10%,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产值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预留5%作为质保金,除防水以外的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后分2年等额返还,防水质保金在期满5年时返还,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相关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某开发公司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非承包人某公司原因造成的停工,承包人某公司工期得以顺延,某开发公司赔偿承包人某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停工超过30天的,某开发公司可按合同通用条款相应款项主张相应权利。
    当日,某公司、万福公司和某开发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某开发公司系万福家园项目的开发商,万福公司系该项目的投资商。某开发公司与某公司于2006年6月2日签订万福家园住宅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开发公司将其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附件、其他配套文件项下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利益转移到万福公司名下;某公司对某开发公司转让暨万福公司受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利益的行为表示完全同意。即某公司完全同意万福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唯一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原应由某公司享有的全部合同权利、利益,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万福公司承认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规定。如果某公司、万福公司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某公司、万福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某公司、万福公司均不得将某开发公司列为仲裁当—事人。如果某开发公司被牵进诉讼或者仲裁,则某开发公司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万福公司承担;工程支付保函由万福公司出具,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与无某开发公司关;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万福公司承担。
    2007年10月16日,某公司致函万福公司,称由于万福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自2007年10月17日正式停工,停工期间所有人员、机械停工待命,因停工带来的损失由万福公司负担。此后,某公司停止施工,每月将停工损失索赔报告及停工损失费用明细,通过EMS快递给万福公司。
    2008年3月,某公司诉至原审法院,在原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各方协调,某公司复工,至2008年8月20日工程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居民入住。截至诉讼前,万福公司共支付某公司工程款36108000元,万福公司尚欠100万元保证金未退还某公司。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某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了造价鉴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二中民初字第6845号民事判决,判令万福公司和某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29356964元,万福公司、某公司均不服判决,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0)高民终字第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万福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泽河,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开发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某公司、万福公司均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684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均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现查明,北某开发公司是万福家园项目的建设方,万福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合作建设万福家园。2006年5月7日,万福公司和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公司承建北京万福家园工程,图纸出齐后,双方在20天内确定工程合同价,双方依据本工程施工图纸、承包范围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其中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图纸计算;材料价格(除万福公司供给外)按2006年5期公布的信息价及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取费按照2001年《北京市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的取费项目和费率计取。工程总价向万福公司让利2%为工程总造价。该取费费率,贯穿于工程报价、经济洽商处理和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其中钢材实际采购价与2006年5期公布的信息价差额在±3%之内不作调整,超过±3%按双方实际认价调整。人工费按37元/工日进直接费调整。某公司垫资施工到地上10层结构。协议签订完毕后乙方将500万元打入万福公司账号。此伍佰万元人民币由万福公司监管,施工至正负零时万福公司向乙方返还贰佰万元,施工至结构封顶(26层顶板砼浇注完毕)时返还贰佰万元,工程竣工四方验收通过5天内返还剩余的壹佰万元。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未按补充协议中垫资部位的要求履行,则此笔资金将作为某公司的违约金归万福公司所有;如万福公司不能按时返还保证金,则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五/天向某公司进行补偿。本协议属建委备案合同的补充,一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若与建委的备案合同发生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2006年5月30日,某公司中标某开发公司建设的万福家园住宅楼工程。 2006年6月2日,某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并经相关部门备案。双方约定:开工日期2006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07年12月23日,合同价款76 898 071元,开工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为合同价的10%,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产值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预留5%作为质保金,除防水以外的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后分2年等额返还,防水质保金在期满5年时返还,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相关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某开发公司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承包人工期得以顺延,某开发公司赔偿承包人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停工超过30天的,某开发公司可按合同通用条款相应款项主张相应权利。
    当日,某公司、万福公司和某开发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某开发公司系万福家园项目的开发商,万福公司系该项目的投资商。某开发公司与某公司于2006年6月2日签订万福家园住宅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开发公司将其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附件、其他配套文件项下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利益转移到万福公司名下;某公司对某开发公司转让暨万福公司受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利益的行为表示完全同意。即某公司完全同意万福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唯一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原应由某公司享有的全部合同权利、利益,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万福公司承认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规定。如果某公司、万福公司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某公司、万福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某公司、万福公司均不得将某开发公司列为仲裁当—事人。如果某开发公司被牵进诉讼或者仲裁,则某开发公司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万福公司承担;工程支付保函由万福公司出具,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与无某开发公司关;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万福公司承担。
    2007年10月16日,某公司致函万福公司,称由于万福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自2007年10月17日正式停工,停工期间所有人员、机械停工待命,因停工带来的损失由万福公司负担。此后,某公司停止施工,每月将停工损失索赔报告及停工损失费用明细,通过EMS快递给万福公司。
    2008年3月,某公司诉至原审法院,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各方协调,某公司复工,至2008年8月20日工程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居民入住。截至诉讼前,万福公司共支付某公司工程款36 108 000元,万福公司尚欠100万元保证金未退还某公司。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某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某工程咨询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了造价鉴定。
    本院审理中,某公司已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万福公司。万福公司在二审诉讼中共支付某公司工程款2350万元,其中包括100万元保证金及用于质量保证的5%工程尾款。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公司继续配合万福公司、某开发公司完成万福家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及向城市档案馆移交资料工作。
    二、保全费五千元,由万福公司负担(于收到本调解书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五十万元,由某公司负担二十五万元(已交纳),万福公司负担二十五万元(于收到本调解书后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七万七千六百三十一元,由某公司负担七万七千六百三十一元(已交纳),由万福公司负担二十万元(于收到本调解书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三万二千四百六十五元,由北京万福公司负担二万五千九百七十二元(已交纳),某公司负担六千四百九十三元(于收到本调解书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万六千一百七十一元由某公司负担一万四千八百九十六元(已交纳),由万福公司负担九万一千二百七十五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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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泽河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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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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