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常有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被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吗?
来源:黄常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6
浏览量:1223

员工被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

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吗?


【判决要旨】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如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案情介绍】

2014年6月,刘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广州市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劳动期限自2004年6月至2009年5月。

2017年4月,A公司为取得政府财税补贴,公司高管重新注册了一家B公司,将A公司的业务及员工的劳动关系全部转移至B公司。因此,刘某与B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但仍在原岗位、原工作场所工作。

2019年5月,B公司以部门人员精简为由,解雇了刘某,并拒不发放经济补偿金。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B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以刘某在本单位的工龄计算,即为两年零两月,刘某认为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工龄应计为五年,双方各执一词。


【判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B公司向申请人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申请人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在计算B公司应当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时,刘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吗?

本案中,刘某是根据A公司的安排入职B公司工作,但入职前后的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均未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如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并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因此,法院认定B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计为五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友法提醒:未经同意,不得转载,侵权必究。)


以上内容由黄常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常有律师咨询。
黄常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584好评数11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常有
  • 执业律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