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实践中,小区全体业主通常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方式解除前期物业合同,决议合法有效,但老物业公司迟迟不退出,是全体业主头疼的问题!如何解决这种尴尬局面?
业主通过向所在区住建部门投诉,通过投诉方式,要求住建对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老物业公司撤出物业区域。好处:快捷、往往时间上比诉讼短。弊端:物业公司表面撤出,但实际仍然占据小区的全体业主的公共部分。
法律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的罚款。物业服务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撤场、移交资料和全部公共用房、公共区域等。物业合同纠纷涉及业主大会决议的有效性、公共区域的判定等一系列问题,而业主大会的有效性是前提,期间可能涉及业主撤销权等复杂问题。
笔者最近处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定参考价值!笔者代理案件不仅成功的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要求物业公司退出物业服务区域,而且判决结果中将涉及的全部公共区域、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等全部移交,涉及10000多平米,为后续新物业公司的入驻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避免物业公司退出,但不移交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