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X等人系早年辍学的无业青少年,其中张X系未成年人,于06年两次在佛山某中学门口,对在校学生进行威胁,获得赃物摩托车数辆,案发后,被检察机关以抢劫罪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根据上述规定,构成抢劫罪的要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律师为张X依法进行了辩护,最终张X获得缓刑。以下是本律师起草的辩护意见的要点。
辩 护 意 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强接受张X的委托,担任张X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在开庭前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结合庭审情况,辩护人的基本观点是被告人张X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X等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暴力行为。
二、被告人张X等人没有当场立即实施暴力的意图,即没有实施刑法抢劫罪意义上的胁迫行为。
张X等人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要挟,从性质上看属于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区别之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当场实施暴力的意图,即威胁是否具有紧迫性。抢劫罪中的威胁是立刻的、当场采取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敲诈勒索中所谓的威胁只能称为“要挟”,这种要挟不具有紧迫性,威胁程度也相对要小些,被害人即使不当场答应行为人的勒索要求,其人身安全也不致受到严重危害。在本案中,张X等人的威胁仅是口头上称“以后”要见一次打一次,并会“叫人”砍他们(受害人),这种威胁不具有紧迫性,威胁程度也相对较轻。
根据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2006年4月份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张X等人的语言威胁是:“………”(具体内容略,见讯问笔录X页第X行)。显然被告人张X等人两次行为的言语威胁都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仅仅是属于“要挟”行为。
通过上述讯问笔录可得知几点:1、从威胁的内容来看,被告人张X等人并没有对受害人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的意图,他们的威胁只是口头上的,出于一种吓唬的目的,并无实施暴力的倾向,甚至没有一丝实施暴力的手势或姿势;2、从威胁实现的时间上来看,被告人张X等人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他们所称的“以后见一次打一次”“找人砍你们”等威胁的实现只能是日后,也就是说被害人当场的人身安全并没有受到危害,甚至被害人完全可以在离开受威胁现场后采取正当途径(如报警)阻止被告人威胁行为的继续实施;3、从威胁程度上来看,被告人张X等人的威胁程度较轻,仅能称为“要挟”,通过要挟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恐惧,从而交出财物。
综上,张X等人的行为并不满足刑法上关于抢劫罪的犯罪行为特征和构成要件,依法不应判处抢劫罪。另外,被告人张X属于未成年人并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案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合议庭从教育和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或减轻对张X的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强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佛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