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方方律师主页
宁方方律师宁方方律师
153-1779-7029
留言咨询
宁方方律师亲办案例
有遗嘱就能顺利继承吗?
来源:宁方方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8
浏览量:5134

一、案例简介

被某某与夫某某是夫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女某一、子某一、女某二、子某二。子某一于2001年11月6日报死亡,其与其妻生育一子孙某一。女某一于2005年9月1日死亡,其与其夫生育一子外某一和一女外某二。夫某某于2006年4月3日报死亡。子某二与其妻媳某某生育一女孙某二。被某某于2006年12月27日立下遗嘱一份,表示将自己与子某二、媳某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属于其所有的产权份额由女某二和子某二两人共同继承,并载明了房产证字号, 且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公证。子某二与媳某某于2008年9月27日协议离婚并将前述房屋的权利人变更登记为被某某、子某二、孙某二,但房产证的字号也发生了变更。被某某于2010年1月1日报死亡,女某二和子某二在办理继承过户时,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新的房产证字号与公证遗嘱记载不符为由不予办理过户,需要其他所有继承人一起到场才可以办理过户,但外某一尚在监狱服刑客观上非常不便,孙某一常居意大利且明确表示不认可遗嘱效力,故女某二无奈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二、审理法院观点

(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二)本案中被某某留有公证遗嘱一份,根据遗嘱内容,被某某明确其拥有的系争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女某二和子某二共同继承,故女某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三)孙某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及抗辩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三、宁方方律师代理意见

(一) 遗嘱一般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新的房产证字号与公证遗嘱记载不符为由不予办理过户,但并不能排除女某二依据公证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

(二)遗嘱继承纠纷应先确认遗嘱的效力问题,主要从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形式、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角度审查,故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谨慎注意,避免后人因继承遗产而发生家庭纠纷

(三)继承类案件需要全部继承人参与诉讼,即使部分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无异议或表示放弃继承一般也要亲自参加开庭。

(四)部分继承人在国外的会拖延案件审理时间,如需对在国外的继承人公告送达,公告期是3个月,上诉期是30日

四、相关法律依据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而失效)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的实施而失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宁律师代理的王某与王某某、王某等共有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沪0115民初50231号】

以上内容由宁方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宁方方律师咨询。
宁方方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060好评数6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世博中心国展路839号中国华电大厦2层
153-1779-702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宁方方
  • 执业律所: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19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3-1779-7029
  • 地  址:
    世博中心国展路839号中国华电大厦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