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宝磊律师亲办案例
疑难借贷纠纷,连本带利追回
来源:郑宝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3
浏览量:783

一、  审理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  委托代理人:郑宝磊,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基本案情: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1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被告王某1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杨某某借款7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月,月利1.5分,并出具借条。被告王某1每月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期还款。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自2018年11月起变更为月利2分,被告亦按照约定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利息。后原告杨某某与二被告于2019年5月15日就原有的70万元债权债务事宜补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仍为7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8月30日,用被告王某1所有的房产抵押,并将产权证交予原告杨某某保管。2019年5月被告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3、4月份借款利息20,000.00元,尚欠利息8,000.00元,但自2019年5月起二被告即未向原告杨某某支付任何款项。2020年3月29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1商讨还款事宜时,被告王某1突然将《借款合同》原件撕毁,后经公安机关处理,被告王某1于2020年4月2日向原告杨某某还款20万元。现原告知晓被告王某1于2019年12月份已将房产变卖,且二被告拒绝继续还款。

四、  原告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

五、  法院认为:王某1与杨某某民间借款合法有效。1、经查实,杨某某实际向王某1支付69万元,故王某1借款本金应为69万元,以此为基数计算借款利息。2、王某1应按69万元借款本金支付利息,但实际按本金70万元计算并支付利息,双方约定按月结息,故王某1每月多付的利息,在借款期满后应作为偿还本金从下月本金中扣减。按此计算,至2017年12月15日借款期满,王某1实际支付的利息为63000元,应支付利息62100元(69万元X1.5%/月=10350元/月,10350元/月X6月=62100元),多支付利息900元,应在借款期满后从69万元借款本金扣除。2017年12月16日起,王某1欠本金为689100元。当月应付利息10336.50元(689100元X1.5%/月=10336.50元/月),当月实付利息10500元,多付利息163.50元应从下月本金中扣除。因王某1连续支付利息至2019年2月15日,按照前述计算方式连续从本金中扣除前期多还利息后,自2019年2月16日起,王某1欠付借款本金为686382元。至2020年4月2日王某1应还利息数额为166237.31元,期间王某1于2019年5月11日偿还利息2万元,王某1实际欠付利息数额为146237.31元。王某1于2020年4月2日向杨某某还款20万元,故2020年4月3日以后,王某1欠款本金为486382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3、王某2是否在补充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一节,王某2虽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真伪鉴定,但王某2拒不配合鉴定机构,致使鉴定机构无法完成鉴定事项,王某2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定补充借款合同上签字为王某2所签,王某2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  裁判结果:被告王某1、王某2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48638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20年4月2日前应付利息为146237.31元,自2020年4月3日起,利息以本金4863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七、  心得:正确的代理思路与细致认真的工作,是获得胜诉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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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宝磊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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