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理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二、 委托代理人:郑宝磊,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基本案情:2020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刘某某驾驶吉小型轿车沿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区东一区小区门前右转驶入小区时,与同方向右侧被告张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碰撞,致使两车损坏,被告张某某及其车辆乘员原告魏某某受伤,并造成原告魏某某财务损失2300元,后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道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魏某某不承担责任。经查案涉刘某某所有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商业险,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为100万,并有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魏某某诉请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5,572.31元。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刘某某所有的案涉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商业险,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为100万,并有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本案应当先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剩余部分的70%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超出商业三者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刘某某赔偿,交强险赔偿后剩余部分的30%由被告张某某赔偿。
五、 裁判结果:
(1)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赔付原告魏某某各项损失合计41,403.36元;
(2)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原告魏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2,123.99元
(3)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魏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3,767.42元
六、 心得:正确的代理思路与细致认真的工作,是获得胜诉的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