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宇琼律师亲办案例
校园人工湖淹死“校外人”也须赔偿
来源:裴宇琼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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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5日晚饭后,南阳市市民李伟、张华云夫妇到附近有着“花园式校园”美誉的南阳理工学院校区内散步,他们行至该学院内设有警示标志的人工湖边缘护栏处时,张华云往约40公分高的护栏上攀坐,未料掉入了2米深的湖中。经过李伟及校园内保安的紧急救助,张华云被打捞上岸,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未果,2008年6月28日,受害人李伟、其子李浩、张华云之母范秀堂、父亲张全贵一纸诉状将南阳理工学院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理工学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抢救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9万余元。

  2009年8月2日,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华云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自我保护能力,到南阳理工学院湖边散步,自己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由于其粗心大意,疏于防范,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本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南阳理工学院在人工湖周边虽设有护栏及警示标志,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但毕竟张华云是在南阳理工学院管辖的人工湖溺水死亡,被告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遂判决南阳理工学院一次性补偿给四原告李伟、李浩、张全贵、范秀堂5万元。判决下发后,南阳理工学院不服,向南阳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南阳中院改判指出,张华云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理工学院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管理义务,让张华云夫妇进入校园,对张华云的溺水身亡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观全案事实,双方各自承担比例为15%和85%的责任为宜,即理工学院15%,受害方85%。南阳理工学院应一次性赔偿原告4万余元。

  本案中原告夫妇是校外人,而且是成年人,自己进入校园发生意外为何学校要承担责任呢?法官指出,虽然原告夫妇是校外人,但因为学校存在过错,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的过错在于:(一)外人随意进入校园,学校门卫没有阻止;(二)人工湖周围设置的保护栏较低,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三)人工湖处设置的警示牌字迹较小,且夜晚没有灯光照明。由此可见,学校在管理上有过错是明显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本案二审法院根据200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告子女、父母的情况细化后经合议庭评议作出了判决,该判决同时指出了学校的过错,因而比一审判决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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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宇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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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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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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