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理法院: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二、 委托代理人:郑宝磊,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基本案情:2020年,被告发包人鲁某某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承包人夏某某,夏某某雇佣原告陈某某施工,原告陈某某在装修施工过程中被上方墙体脱落的砖块砸伤,住院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1,941.1元。
四、 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发包人鲁某某向被告承包人夏某某转账支付报酬,被告夏某某向原告工人陈某某支付报酬的连续支付方式可以看出,被告鲁某某与被告夏某某之间存在发包承包关系,被告夏某某与原告陈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陈某某在提供危险性劳务过程中,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包人夏某某承担80%的责任,被告发包人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均无相应的资质,被告鲁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 裁判结果:被告承包人夏某某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16,943.1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发包人鲁某某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 心得:正确的代理思路与细致认真的工作,是获得胜诉的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