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心刚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网络打赏必须退还吗
来源:贺心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9
浏览量:3571

十二岁的武某趁着用舅舅温某的手机在家上网课的时间,玩起了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手游,并购买该游戏公司的“T豆”34笔,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事发后,温某多次联系了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游戏公司承诺提供相关材料后会及时退款,但温某提供相关材料后,该游戏公司以温某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为由迟迟未退款,温某无奈将武某家长、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解读

针对该起案例,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贺心刚律师为您进行法律解读。游戏玩家给游戏充值大额金钱,在法律上属于与游戏服务提供商签订了服务合同,需要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若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充值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有可能被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1. 短时内大额反复充值虚拟货币;2. 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未成年人充值数额明显超出了其可支配的额度,也超出了普通民众对未成年人消费水平的心理承受能力;3. 未经监护人同意,通过擅自使用监护人手机、银行卡等方式向平台支付较大金额进行充值;4. 利用、借用、盗用、仿冒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机、银行卡进行游戏和游戏充值。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其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监护人主张退费的情况下,平台方有权要求监护人提交自身及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证明账号是由未成年人注册申请并控制使用的,充值、打赏消费行为是未成年人进行的。本案中的武某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在使用舅舅温某手机上网课期间,短时间内反复充值虚拟货币,且支出了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温某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9.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

未成年人下载游戏并充值,需要主动操作,需要输入密码、指纹识别或人脸识别。建议家长们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看管,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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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贺心刚
  • 执业律所:
    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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