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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因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作者:乔鹏飞  更新时间 : 2021-04-17  浏览量:449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民终2XX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19X年X月X日生,住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鹏飞,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河南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汉族,19X年X月X日生,住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X,男,汉族,19X年X月X日生,住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XX,男,汉族,19X年X月X日生,住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汉族,19X年X月X日生,住新县。

章X、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胡X、邱X、陈X、章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3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3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沈   X

审判员  郑 X

审判员  彭 X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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