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洋酿酒有限公司、宿城区闻一我家酸菜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初***号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大椅山镇杨家堡村杨家堡屯。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洋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
法定代表人:王嘉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城区闻一我家酸菜鱼店,住所地宿城区宝龙商业街24街**号101。
经营者胡太伟,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省苏洋酿酒有限公司、被告宿城区闻一我家酸菜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智勇
审判员 徐宁
审判员 白金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