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鸿***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融财富中心A座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迁市鸿***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9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96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迁市鸿****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3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157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庚
审判员 仲召虎
审判员 吴雪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