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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 嘉定刑事辩护诉讼律师——未成年缓刑犯的教育
来源:金玉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2
浏览量:389
                        司法助力未成年缓刑犯重返校园
  【背景】

  2010年11月,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阿松、阿龙抢劫一案。阿松和阿龙系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在这起案件中,阿松和阿龙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案件审结后,阿松和阿龙的父母请求法院帮助他们重返校园。审理该案的法官联系了辖区内的几家学校,学校均拒绝接收这两个“问题少年”。

  缓刑犯学生遭遇学校拒收的情形引起了同安区法院法官的重视,法官们在调查中发现,近年来,未成年缓刑犯要么案发前已经辍学,要么是被判处刑罚后其原来所在学校予以劝转、劝退或开除处理,致使未成年缓刑犯难以“复学”。不能“复学”的未成年缓刑犯过早踏入社会,因年龄小、缺乏谋生技能,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群体,逐渐脱离正常的生活轨道,成为社会中特殊的潜在危险群体。

  针对以上情况,为给“问题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自我修复和成长环境,防止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同安区法院于2010年12月5日向同安区教育局发出了司法建议,指出了未成年缓刑犯“复学难”问题,建议帮助解决未成年缓刑犯的就学问题,让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建议】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闽同法建(2010)第4号

  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阿松、阿龙抢劫一案后,查明被告人阿松、阿龙系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本来应该是初中一年级学生,但案发前该两名被告人均已辍学,因受社会上的人员引诱实施抢劫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的父母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通过调查发现该两名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尚可,目前,该两名被告人均被本院宣告缓刑。案件审结后,其父母请求法院帮助他们重返校园,我院曾联系几家学校,但学校均不予接收。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尤其是教书育人的学校,更应加强法制教育,帮助失足青少年悔过自新,走向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同时该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特建议:

  一、帮助解决该两名被告人的就学问题,让该两名未成年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出台相关规定,帮助解决未成年缓刑犯“复学难”问题;

  三、形成联动机制,积极帮教、改造未成年缓刑犯。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函告。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效果】

  同安区教育局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对此问题高度重视,特别召开局务会议,专题研讨建议书内容,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理应承担起对未成年缓刑犯的教育责任,用爱心点燃他们心中的希望之火,帮助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同安区教育局在复函中表示:一、认真研究了阿松、阿龙两名未成年缓刑犯的就学问题,已安排该两名未成年缓刑犯到厦门启明工读学校就读初中一年级;二、已和厦门启明工读学校协商,今后辖区内辍学的未成年缓刑犯将安排到该校就学;三、要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司法所、居(村)委会、学校的联动机制,积极帮教、改造未成年缓刑犯。

  上述司法建议提出后,同安区及时成立由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关工委、矫正站及矫正对象所在居(村)委会多方参与的帮教小组,健全帮教联系机制,除定期对未成年缓刑犯及监护人进行回访外,还由同安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带队,组织青年干警前往厦门启明工读学校、辖区司法所及居(村)委会,同老师、家长召开座谈会,指导完善未成年人矫治方案,“一对一”与未成年缓刑犯谈心使其消除抵触情绪并安心接受改造,并建立帮扶台账,跟踪回访参加中考的未成年缓刑犯。

  同安区法院这份司法建议书的发送,推动了未成年缓刑犯“复学难”问题的解决,捍卫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人文关怀。(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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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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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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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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