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应珍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玩忽职守案辩护词
来源:吴应珍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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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玩忽职守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甘肃**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张某玩忽职守案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履行辩护职责,查阅、复制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楚、全面的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张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

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也一直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今天的庭审中也是认罪认罚。

二、就被告人犯罪的原因,辩护人发表两点意见供法庭量刑时参考。

任何一个犯罪的产生都有主体内原因和主体外原因,导致被告人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因此,由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纵观本案,除了被告人自身的原因外,也有以下几点因素综合作用以致被告人最终犯罪。基于此,辩护人请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给被告人适用相应的缓刑。

1.20**年李某被故意伤害案发案时公安执法办案的环境不如现在严格、规范,加之警力不足,挂名办案等不规范化办案的情况客观存在,这是导致案发的外在因素。

首先,当时未真正落实双人办案的规定。根据我国刑诉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等部门规章的规定,李某被故意伤害案应该有两名办案民警全程进行,而实际上当时***派出所乃至其它派出所均不同程度存在挂名办案的情况,真正办案的民警是一个人,而对此现象派出所乃至公安分局等均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甚至放任,导致不少民警未依法规范办案,一人办案缺少监管和约束,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也不够全面客观,为日后产生更大的社会后果埋下隐患。而现在,派出所每周例会都会对每个人办理的案件核查,分局法制室也有相应的监管机制,20*3年开始,**公安分局法制室有20多个民警对口派出所和刑警队监管其执法活动,最大程度上避免像李某被故意伤害案和田某被伤害案久拖不决情况的产生。

此外,当时的***派出所有20多名警员,办案的有七八个,接处警值班时一个人平均接案4-5个,每个人还有基层基础工作,工作量大,头绪繁多,客观上存在办案不够精细化,粗心马虎的情况,这也是案发的一个外部因素。加之贺案最后当事人达成调解,被告人也未再继续查案,其对由此引起的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将案件搁置数年之久,的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接案***派出所、##市公安局**分局及相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等未尽到监管责任,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因素。

李某被故意伤害案未结案在警综平台从2013年至2019年因&&市公安局“***”专案发现线索长达6年之久,接案的派出所,分局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等均未再过问该案,也未按工作职责主动的在警综平台查阅发现问题,试想即便是年终进行一次彻查,也能及早发现该案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早点解决问题,也不至于出现后来的结果。

三、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辩护人发表意见如下。

1.被告人积极归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第一次被**分局纪委的民警通知到案时间和地方后,主动配合,接受市局“***”专案组的询问。此后每次不管是市局“***”专案组还是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以致后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均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每次如实交代案情。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5年通过案例指导方式明确了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参见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4集王春明盗窃案[第354号]),据此,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自工作以来获得很多荣誉和嘉奖,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案发也是多因一果,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在侦查和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均承认主要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对主要事实承认,真诚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几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本来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份子,今天却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的审判,这个角色的转换对其个人和家庭是沉重的打击,相信法庭上的每个人的心情都是沉重的。他个人可能也会面临刑罚的惩罚,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辩护人希望被告人能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深刻反思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但另一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曾经也是一名执法10年以上的基层民警,为维护社会治安,惩治违法犯罪付出了辛苦努力。通过整个庭审特别是法庭的最后陈述,看得出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清醒、深刻的认识,也真诚的认罪悔罪,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适当的缓刑,让他能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为社会多做一点事,也为家庭尽一份力。


辩护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吴应珍律师

20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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