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亲办案例
反败为胜:欠款“结清”真相为哪般?
来源:曾凡新律师
发布时间:2007-08-17
浏览量:803



本站提示:原创作品,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

委托代理人曾凡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411月以前,谷某多次从宋某处购买“凯跃”牌水泥,用于自建房及其承包的工程。谷某向宋某出具有“欠单”一张,欠款金额为63000元人民币,落款日期为“2005223”。双方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出具欠条的日期有争议,宋某认为是2005723,谷某认为是2005223。宋某于2005723,向谷某出具了一份“清单”,该清单载明:“兹有我谷老板水泥款已结清”。对“结清”二字理解,谷某认为是水泥款已经结算并付清,宋某认为是水泥款结算清楚但分文未付。

2006925,宋某以谷某未能还清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谷某偿还欠款及利息。

【一审裁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谷某向宋某出具的欠条是真实有效的,予以认定。谷某辩称其所欠水泥款已于2005723一次性付清,并以宋某出具的清单为证,但是该清单上写明“水泥款已结清”,而非“水泥款已付清”,而双方均承认双方的交易是多次交易,根据交易习惯,双方在交易全部完成之后,会作必要的结算,将所有的送货单汇总为一张清单。而且这笔欠款的数额不小,作为一个正常的有理性的人,不可能还清欠款后不收回欠单,如果真如谷某所说是宋某忘记带欠单而出具清单的话,也应在清单上注明原来的欠条已作废。

因此,谷某辩称其已一次性付清欠款的理由,由于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宋某要求谷某偿还人民币6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435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宋某人民币63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692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决】

一审判决后,谷某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谷某是否已经向宋某支付了欠条上载明的63000元欠款。

首先,宋某出具的“清单”载明“水泥款已结清”,意思表示不明确。通常情况下,“结清”含 有“结算清楚”和“清结”、“办结”等多种意思,应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对其真实意思进行认定。

其次,在谷某已出具欠单的情况下,宋某主张其应谷某要求出具清单以证明货款结算清楚,不合情理。

最后,宋某主张谷某出具欠单的时间为2005723,其主张的日期与《欠单》上所署日期并不吻合,本院采信谷某的主张,即该欠单落款日期为2005223,宋某在5个月之后向谷某出具“水泥款已结清”的“清单”,只有在其收到所欠水泥款后才有必要。

综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谷某已经向宋某支付了欠单中载明的水泥款63000元,宋某再要求谷某支付水泥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宋某负担。

【代理历程】

2007128上午,本案在二审即将开庭前,谷某经朋友介绍,匆忙找到我,希望我能帮他代理这个案件。在我看了相关材料(包括谷某一审代理人拟写的《上诉状》)后,对自己的代理思路及意见做了简要介绍,谷某遂即办理了委托手续。

次日,我在办公室里向谷某就案件情况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第一份《询问笔录》。

200721,开庭。开庭后,我迅即提交了《代理词》(附相关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到场,致使部分事实仍然存在疑问。

200722,为使二审合议庭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更加清晰,我针对2005223723两天中两名当事人之间的会面情况做了进一步调查,并制作了第二份《询问笔录》,之后迅即提交法院。

2007314,我领取到二审反败为胜的判决。

【办案感悟】

每一次的反败为胜,都让我看到了律师积极付出的收获,都让我获得了甚至超乎于当事人的喜悦。本案给当事人及旁观者的启示不用多说,但是,作为一名律师,从中我得到更多的是执业历程中的感悟。

当我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做到全力以赴。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一切的努力都是带来希望的根源。如本案中,谷某在开庭的当天并无时间出庭,但本代理人告诉他:只有积极地接受调查,如实地陈述案件事实,才能使法官对案情有更清楚的认识,才能使律师对事实与法律发表更客观的代理意见,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正因如此,在我的建议下,谷某积极配合我做了两次《询问笔录》。

律师的工作虽然很繁琐,写出大篇的法律文书也很乏味,但这不意味着律师工作是无意义的。正是律师乏味的工作才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最大的维护。说到这里,我想起了我最喜欢的一本书,是一位美国大律师盖瑞·史宾塞写的《最佳辩护》,他就这样说过,没有人知道我在开庭之前熬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也许当我在灯下冥思苦想时,我的对手正在呼呼大睡。我现在真的感觉到那位大律师当时的心境了,经历过这样一个案件,让我在执业之路上又成熟了一些。

当我拿到那份我“期待已久”的判决书时,在我的心底的又一个迷解开了。是的,我又赢了!我又一次反败为胜了!但在我心里升腾的却只有一句话:原来我所做的一切乏味形同嚼蜡的工作都是那么的有意义……

以上内容由曾凡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曾凡新律师咨询。
曾凡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凡新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