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亲办案例
对方提主体异议,保证书扭转乾坤
来源:曾凡新律师
发布时间:2007-08-17
浏览量:800




【概要】
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要明确对方究竟是以何种主体资格出现,谨防遭遇诉讼困境。本文买卖合同案例中,供货方在《送货单》中总是以经办人身份出现,开庭时对方提出主体异议,承办律师从《保证书》中找到其为真正交易主体的痕迹。
【案情】
柳先生向大丰收公司供货,因大丰收公司长期拖欠货款,不知觉间,两年的诉讼时效期日益逼近。无奈,在委托律师向大丰收公司发《律师函》未果后,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柳先生向律师提交了《送货单》六份,以证明存在供货事实及相应货款金额。但柳先生在《送货单》中处于“经办人”位置,而《送货单》确实显示供货方系海洋公司。即使立上了案,对方亦可能提出主体资格异议。
律师向柳先生询问有无其他书面材料,并建议其回去搜集、寻找尽可能多的涉案材料。后,柳先生查找到了大丰收公司曾向其出具的《保证书》一份。也正是因为这份《保证书》让柳先生的起诉得以立案,并为后来的庭审中成功调解起了关键作用。
【辩论】
案情简单,法庭调查与辩论合并进行。不出所料,在开庭质证时,大丰收公司提出了主体资格异议,依据是《送货单》的抬头为海洋公司,柳先生在交易中属经办人。此时,律师有准备地提出代理意见:
1、尽管供货方名称、《送货单》、公章在形式上不够规范,但不能否定大丰收公司一直是与柳先生进行商业交易的事实。事实上,发货、送货、收款历来皆是由柳先生一手经办,真正的交易主体是柳先生与大丰收公司。
2、在大丰收公司于2000年10月15日出具的《保证书》中载有“致柳生”的抬头、“恳请柳生谅解和宽容”的内容已经表明其确实是与柳先生进行交易。
【裁判】
在法官主持下,当庭调解:大丰收公司于某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柳先生全部货款及案件诉讼费用。
【思考】
1、商业提示:在商业交易往来中,在密切关注对方主体资格的同时,不可忽视自己的主体资格。《购销合同》、《送货单》、《进料验收单》等书面材料,应力求规范。主体资格,往往关乎诉讼成败。
2、律师技能:接受客户委托,应要求客户尽可能提供所有涉案材料,从中剔除可能对委托方主张不利或者无实际意义的,保留并提交对委托方主张有价值的证据材料。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曾凡新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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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凡新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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