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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方方律师亲办案例
刷单涉嫌构成诈骗罪
来源:宁方方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5
浏览量:938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上海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xx分公司员工犯某一为完成业绩,通过伪造旅馆房屋租赁合同、上线合同,虚构多个酒店商户,然后组织妻子犯某二和朋友犯某三、犯某四使用“扫码住”APP进行刷单,并骗取补贴,共计造成上海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损失约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万元。其中,犯某二、犯某三和犯某四分别骗得补贴为7万余元、6万余元、2.9万余元。案发后,犯某一、犯某二、犯某四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犯某三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犯某一、犯某二、犯某三和犯某四均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单位上海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谅解。

二、审理法院观点

(一)犯某一伙同犯某二、犯某三和犯某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犯某一、犯某二、犯某三数额巨大,犯某四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

(二)本案系共同犯罪,犯某一、犯某二、犯某三和犯某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三)犯某三系自首,犯某一、犯某二和犯某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对犯某三依法可减轻处罚,对犯某一、犯某二和犯某四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均可适用缓刑。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犯某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某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某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某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宁方方律师辩护意见

(一)犯某二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犯某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犯某二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已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也降低到了最低程度,与犯某一系夫妻关系,在对犯某一处以罚金后,建议对犯某三酌情减少或免于处以罚金

(四)犯某二虽然实施了刷单获利的行为,但其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其丈夫犯某一完成公司的业绩要求,主观恶性不大,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从轻处罚

四、相关法律依据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第二章 分 则——第七节 诈骗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来源:宁律师办理的刘某某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05刑初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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