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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人不能以借名买房协议对抗善意第三人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5
浏览量:410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曾为原告所开设的科技有限公司出纳,负责管理公司财产。2003年原告购买办公用房,将购买的房屋(以下称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2011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确认书》,确认涉诉房屋的实际所有者为原告,并约定在房屋出售时,被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8月,原告出售涉诉房屋时,双方再次签订一份《确认书》,进一步明确原告是涉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卖房款打入原告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后来,被告协助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但其拒绝协助办理过户,致使原告违约。我认为,原告系借用被告名义购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我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情况不属实,购房时间是2003年,双方签订《确认书》的时间是2011年,因此系先购买房屋,后签订协议,并非借名买房。2011年双方签订《确认书》时,我的真实意思是将涉诉房屋赠与原告,但因不清楚赠与合同如何书写,故由原告拟定《确认书》,我签字确认。后来我才发现《确认书》的内容存在误解。现在我想撤销赠与,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诉房屋,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2011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确认书》,载明:1、涉诉房屋的实际所有者原告,每月支付10000元人民币,其中除银行及物业费等交纳金外,实际给原告交付5000元人民币。(2011年5月17日以前的银行交纳金,已由原告全部支付。)2、涉诉房屋出售之前的出租使用权,属于被告。3、涉诉房屋进行出售时,应给原告办理所有手续,并尽全力协助。4、需要银行担保,如贷款150万元人民币时,应尽全力协助。5、大厦施工30%的利润约6万元,在房屋出售时支付。6、分公司和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问题和特别是经济问题,全部由原告负责。7、需要公正时,双方都必须协助办理。

经询,被告表示涉诉房屋所有房款均由其支付,贷款亦由其偿还。原告表示房款均系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而该公司事实上由其经营,故房款亦系由原告支出。原、被告均未就付款提交其他证据。被告表示涉诉房屋自开发商交房后一直由其占有使用,直至2012年10月原告强行入住,现在房屋由原告占有。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两份《确认书》均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诉房屋的合同关系,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购买涉诉房屋的所有款项均系由其出资,涉诉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其占有使用。因此,在不能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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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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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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