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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借名购房借名人对房屋享有什么权利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5
浏览量:128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腾退位于B市1号房屋。

原告与被告之哥李二系同事关系,与被告仅为普通朋友关系。2004年7月30日,原告与案外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B市1号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总价款为466652元。被告在京没有住房,通过之哥李二向原告借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原告就房屋腾退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案房屋是被告的弟弟李二实际购买、出资,全是由李二办理的房屋手续,原告只是出了个名,当时买房时李二是借用原告的名字购买的涉案房屋,被告办理购房手续当中也给垫付了一部分契税,并且被告持有房产证件并一直在此居住。综上,真正的购房人不是原告而是李二,李二让被告居住是合理合法的,没有侵犯原告的利益,原告的诉求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2004年7月30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涉案房屋一套,发票显示购房款为427984元。2010年10月21日,涉案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书,房屋用途为经济适用房。

庭审中,被告称李二系被告的弟弟,涉案房屋系案外人Z公司因拖欠李二劳务费,故通过抵房方式将涉案房屋抵偿给了李二,因该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李二不具有购买资格,遂通过原告借名买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李二委托被告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由被告交纳了房屋契税、专项维修基金、超标部分土地差价款等,取得房产证后该证书一直由王一持有,李二办理了入住,因被告在京没有住房,故李二将涉案房屋交给被告居住使用。

为证明上述主张,被告提供了Z公司与李二签订的协议、购房发票、办理产权收款单、收费票据、专项维修基金交款通知、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缴款通知书、物业协议书、交款收据、转账凭证、发票若干等证据加以佐证。

原告认可被告与李二的关系,并确认由被告代为办理了涉案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手续,缴纳了房屋契税、专项维修基金、超标部分土地差价款等,房屋产权证由李二持有,房屋交付给了李二,李二将房屋交给被告居住多年等事实。原告另主张,原告与李二经济往来比较多,所以房产证就一直交给李二,房屋交给李二居住使用,因被告居住在涉案房屋多年没有交纳租金或使用费,故双方约定由被告缴纳超标部分土地差价款。

但就上述主张,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亦不予认可。

庭审中,被告另提交李二、原告及两位见证人共同签字的协议书,李二、原告及上述两位见证人作为担保人共同签字确认的担保书复印件,银行现金流水记录等。据协议书记载:李二借用原告身份证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是李二所出,经双方协商此房归李二所有权,双方协商一次性李二补偿原告经济30万元整,减去原告此前借10万元,李二再补原告20万元。

2010年10月11日,李二向原告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担保书中记载的内容与协议书内容相互印证。

原告认可被告提交的协议书的真实性,但称原告系受到被告胁迫所签,对担保书复印件及银行流水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就上述反驳意见原告均未提交佐证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原告作为请求权人应首先证明其对要求返还的物具有物权。现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据此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但被告抗辩其弟弟李二与原告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李二应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并提供了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原告虽对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交任何反驳的依据,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的反驳意见难以采信。原被告一致认可,李二系被告的弟弟,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居住使用,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结合原被告庭审言辞及被告的全部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且具备高度的盖然性证明原告与李二之间可能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在原告与李二之间就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及合同效力确认之前,无法确认原告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具备物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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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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