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方方律师主页
宁方方律师宁方方律师
153-1779-7029
留言咨询
宁方方律师亲办案例
在商场等经营场所意外受伤有哪些赔偿?
来源:宁方方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8
浏览量:837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6日上午,伤某某至上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xx分公司处购物。当日10时50分许,伤某某在上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餐厅区域内因地面残留水渍导致其滑倒受伤。之后,伤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花费了医疗费43,344.56元。因上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xx分公司对伤某某因摔倒导致的损失拒绝赔偿,伤某某遂花费律师费20,000元(人民币,下同)委托律师代理诉至法院。伤某某通过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鉴定,花费了鉴定费1950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伤某某因摔伤致右髕骨粉碎性骨折,现遗留右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营养60日,护理60日,因被鉴定人已退休,不宜评定休息期。另外,伤某某系城镇户口,受伤时尚未满60周岁。

二、审理法院观点

(一)伤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在上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xx分公司餐厅区域摔倒受伤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二)对于伤某某摔伤的原因,根据伤某某提供的摔倒当时现场照片和上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xx分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证据,伤某某认为系因地面水渍导致其滑到的主张具有可信性,予以确认。

(三)由于上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xx分公司餐厅内工作人员在拖地后没有及时清理水渍,在地面湿滑情况下亦没有采取提示或者告知措施,导致伤某某摔倒,对此上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xx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伤某某作为成年人,行走在餐厅区域内,应注意到脚下地面的情况,但却由于自身疏忽大意导致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此伤某某亦应自负一定责任。综上,确认在本起事故中,上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xx分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的责任由伤某某自负。

(四)医疗费,经审查伤某某提供的医疗病史及相关票据,扣除其中饮食费24元,依法确认金额为42,230.82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某某按每日30元标准计算7日,主张210元,依法调整为按照每日20元标准计算,支持140元。

(六)交通费,伤某某主张545元,上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xx分公司认为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酌定为300元。

(七)残疾赔偿金,伤某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再结合自己的伤残等级,主张147,23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八)营养费,伤某某按照每日50元,计算60日,主张3,000元,上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xx分公司认为过高,依法调整为按照每日40元计算,支持2,400元。

(九)护理费,伤某某的护理天数按照鉴定意见为60日,其中720元的护理费本院予以确认,该护理天数为9日,应当在60日予以扣除,其余51日按照每日60元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故确认伤某某的护理费应为720元加3,060元,故共计3,780元。

(十)鉴定费,伤某某主张1,950元,并提供相应发票,予以确认。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某某主张5,000元,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十二)律师代理费,伤某某为诉讼聘请律师支出代理费,属合理损失,可予支持;伤某某现主张20,000元,根据本案涉诉标的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调整为5000元。

三、宁方方律师代理意见

(一)伤某某在摔倒后其同行家属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拍照或录像,及时固定了侵权事实方面的证据,也保留了就医记录册、诊断报告、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护工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财产损失方面的证据,有利于通过诉讼索赔。

(二)伤某某在上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xx分公司处购物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上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xx分公司因地面残留水渍导致伤某某摔倒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类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件一般会划分责任比例

(三)医疗费,在计算时一般应扣除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中的伙食费和护理费金额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按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根据受伤后的就诊时间、次数、路程和交通费发票,一般酌情支持100-500元

(六)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未满60周岁)构成十级伤残,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即73,615元/年*20年*10%。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按照30-50元/天的标准计算。

(八)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一般按照40-60元/天的标准计算,有护理费相关凭证的可在扣除相应护理期限后一并计算。

(九)鉴定费,属于合理损失,一般由败诉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酌情支持5千-5万元

(十一)律师费属于合理损失,一般由法院根据诉讼标的、伤残等级、律师费发票等综合酌情支持3千-1万元

(十二)如果伤某某有工作或使用了辅助器具或因事故死亡,还可以依法主张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等赔偿项目。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而失效)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来源:宁律师代理的俞某某与上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xx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15民初53962号】

以上内容由宁方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宁方方律师咨询。
宁方方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068好评数6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世博中心国展路839号中国华电大厦2层
153-1779-702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宁方方
  • 执业律所: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19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3-1779-7029
  • 地  址:
    世博中心国展路839号中国华电大厦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