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平律师亲办案例
罗X玲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状
来源:王秀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4
浏览量:2175

   上诉人:罗X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X村永祥小区X排

  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X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安阳市平原路与迎春东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X伟   职务 村长

  上诉请求:

  1、要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安阳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02民初1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X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从事实上来说,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X村村民委员会的村民。上诉人1963年12月9日出生在被上诉人这个村集体。1999年在该村获得宅基地,建造的宅院,一直居住至今。1982年分得承包地0.3亩,1998年7月1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续签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续签了承包合同,承包期到期日为2028年6月30日,期限30年。上诉人依照国家规定上交过公粮和教育附加费,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也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粮食补贴。

  1999年,上诉人买了一个农转非户口;1981年至1984年在安阳内衣厂当过临时工;1985年在安阳化纺厂当过临时工;但上诉人一直居住在X村永祥小区109排1号,直至现在。

  2017年7月27日,上诉人将自己的户口迁回被上诉人x村村委会。

  安阳市图书馆、义乌广场和万达广场先后占用了X村的土地,包括上诉人的0.3亩土地,全部用于房地产开发。被上诉人X村村委会按照地亩数每年给每个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每年4月发放一次450元,春节发放一次1500元,2020年1月16日,上诉人还照常领取了土地补偿款1500元。

  2021年春节前,被上诉人给每个村民发放福利款800元,但未给上诉人发放。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

  2020年3月18日,被上诉人X村村委会在村中发布《通知》,对符合要求的将纳入村集体户口册。上诉人依照规定进行了申请登记。

  2020年6月4日,被上诉人X村村委会对符合条件的村民进行公示,上诉人的名字位列其中。

  时至2020年7月14日,X村村委会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公示》的方式停止了给上诉人办理纳入集体户口手续,并且2021年的土地补偿款也不给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这一权利机构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二)项“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第(七)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所谓的村民会议,该法第22条明确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看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本案中,被上诉人X村村委会作出的公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写着仅仅“经过村两委和户口小组”开会研究作出的决定。该决定严重违反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程序规定!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给百姓一条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专门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立案的四个条件。上诉人的起诉有理有据,一审法院理应立案审理。然而,一审法院却不顾法律规定,竟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让上诉人变成了告状无门!一审法院把原告拒之门外涉嫌袒护被上诉人。

  二、一审法院的裁定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明显错误。说“对享受村民待遇的人员资格界定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理由太荒唐!

  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违反我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规定,村委会同样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活动。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专门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审法院怎么能够视而不见呢?

  退一万步讲,一审法院即使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以引用,也可以依据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处理。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释法说理:第(三)项:“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法院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也不应该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在起诉之前一直通过上访渠道反映,信访部门说应有法院受理。

  2020年9月份上诉人起诉过一次,XX区法院一会儿说管不了村委会,一会儿说写的诉状不够详细. 无奈,上诉人又更换了一名律师,于2021年2月4日再次起诉,要求法院立案。这次的诉状写的非常详细,就连法律规定都给了一审法院立案庭一份,一审法院一直拖了一个多月,才于3月22日出具裁定书,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7日受理期限!

  众所周知,香港是高度自治的地方,尚且不能为所欲为,何况一个普普通通的村委会?

  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院对老百姓的诉求都推诿的话,上诉人不知道还能向谁诉说,找谁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6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错误作出了裁定不予受理,难以让人心服口服!为此,上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XX区法院立案审理,以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罗x玲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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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秀平
  • 执业律所: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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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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