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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房产律师——口头约定,能否作为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条件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3
浏览量:1010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一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外孙,原告父亲陈二承租的公房位于a号,原告及其母亲是共居人,全家三口人均落户于此房屋。1998年原告的父亲陈二去世,该房屋变更承租人为原告母亲王三,2006年该房屋被拆迁,原告获得一套安置房坐落于a号,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性质。后原告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13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a号房屋卖给被告,交易价格为30万元。被告要求原告协助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告并没有实际将购房款支付给原告。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已经在200万元以上,原告认为该合同的内容对原告显示公平,严重侵害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履行2006年双方口头协议,2006年诉争房屋是由被告出全部资金购买,购房的所有证据原件都在被告处保留,房屋也一直是从交房之后由被告居住至今。2013年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在履行2006年口头协议的约定的,这个事实由一中院对该事实已经确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6日,陈一(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陈一购买房屋,该房号为暂定编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共74.4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197319元。2008年10月21日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征收了房屋的契税。2011年7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填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写明:号房屋为陈一单独所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涉案房屋在办理入住手续后一直由王四居住使用。

2013年11月29日,王四(买受人)与陈一(出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共74.74平方米;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0万元整。

2014年王四将陈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一履行双方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配合王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人由陈一变更为王四。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现原告主张《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在订立时显示公平,因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对2006年双方口头借名买房协议的确认,因此,不应以2013年的市场价格判定2006年的交易成本,对原告要求鉴定诉争房屋在2013年的市场价值的申请不予准许。原告陈一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主张撤销,依据不足。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主张被告欺诈,表示双方存在换房的约定,对此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无法采信。关于原告申请调取其名下的北京银行明细及开户信息以证明房款支付情况,因该证据与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关联,故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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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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