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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未签合同还能否要回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3
浏览量:1107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郭一诉称:原告系2004年通过朋友张二与被告刘三的外公联系,以被告名义购买了位于a号房屋(以下简称:a房),房屋总价款为217854元,均系原告支付。房屋支付后,原告领取了钥匙,2009年原告开始将房屋出租,并将房屋进行了装修。

因此前购买相关事宜系原告委托朋友张二办理,故原告与被告其实素未谋面,2014年2月23日被告突然到a房,阻止租户入住并擅自更换了门锁。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但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未果。

原告作为a号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实际占有房屋近十年,购房款、装修款及物业、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均系由原告支付。现由于房价上涨,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强行将原告的租户赶走,故原告诉至贵院,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借名购买a号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有效;2、判令被告将a号房交付原告使用;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三辩称:a号房屋系被告合法取得,原、被告双方素不相识,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借名买房合同。合同即不存在,更谈不上合同效力的问题。因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6日,被告刘三以217854元的价格全款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位于a号房屋一处(即a房,系经济适用房)。该笔交易的购房发票在原告郭一处。被告刘三称,房款是由其姥爷从朋友张二处借的钱。原告郭一称,该房系其出资购买,出了26万元(包括好处费3万元),购房款由朋友张二转交给被告的姥爷的,只是借用了被告的名字。2005年4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该房屋颁发了京房权证兴私字第00062557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刘三。被告刘三支付了公共维修基金4359元及契税3269元。

a房于2005年交付后,由张二将房屋转交给原告郭一,之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郭一占有使用,该房屋相关的业主公约、住户手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及钥匙、购电卡、燃气卡、有线电视发票、物业费收据等相关材料皆在原告郭一处。2011年11月28日,原告办理了装修许可证,对a房进行了装修(铺地、滚墙面,卫生间做防水,装橱柜等)。原告自2009年开始,长期将a房出租给他人使用。

2014年2月份,被告刘三到a房处,将承租该房屋的租户赶走,并更换了该房的门锁。2014年3月1日,被告刘三与原告郭一等人在a房处就房屋归属及损失补偿等问题进行商谈,期间被告表示可以支付原告80万元将房要回来,原告表示至少应该支付150万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四、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郭一借用被告刘三之名购买位于a号房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被告刘三将a号房返还给原告郭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即a房的行为及该行为的效力如何。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刘三于2004年8月26日购买a房所用购房款217854元系原告郭一所出,原告支付房款、好处费等费用共计26万元,系通过张二转交给被告刘三的姥爷的,购房发票及房屋相关材料皆在原告手中。房屋交房后一直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长期将房屋出租。在2014年3月1日,原、被告在a房中的谈话中,被告表示愿意支付原告80万元将该房屋要回来,双方未达成一致。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a房系借用被告刘三之名,由原告郭一实际出资购买的。

被告刘三称,购房的房款是被告的外公向张二借的,购房发票是作为欠条压给张二的,且房屋5—10年的租金收入作为20万元的借款利息。张二现已去世,其妻子赵×出庭作证,对被告该主张未予认可,且称系原告实际出资购买的a房。同时,被告对被告与张二之间存在借款合同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的该主张,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本案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借名买房的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实质上是涉及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交易。经济适用房并非禁止流通,而是限制流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满后可上市交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于2004年8月26日购买的a房在本案辩论结束前该房购买年限已超过五年,且办理产权登记及交纳契税的时间也都已超过五年,故该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应为有效;因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行为有效,且诉争房屋所在的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亦未明确表示回购该房屋,a房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当为原告郭一,被告刘三无权将该房屋的租户赶走后更换门锁,从而占有该房屋。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a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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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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