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峰律师亲办案例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能否行使知情权?
来源:陈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2
浏览量:1411

关键词:隐名股东  实际出资人  股东知情权  公司拒绝  显名股东  会计账簿  股权协议


案情简介:A公司为一家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公司,于2015年注册成立,注册成立时只有两名股东登记在册。彭某于2018年入股A公司并实际出资,占股5%,彭某出于对公司信任,出资时并未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相关协议。彭某在A公司的具体工作是为公司管理经营多家网络店铺,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发货,至2019年5月起,彭某销售的一款产品突然销量暴增,按照A公司的规定,产品利润的35%应该算作彭某的销售提成发给彭某,但A公司大股东发现继续这样发放提成,他们所分利润便会减少,于是单方面利用大股东地位制定不合理规定,扣除了彭某的大部分提成。


彭某认为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于是经朋友指点,找到江苏圣典(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我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向公司发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以彭某具有非法目的为由拒绝提供。后我所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向南京市浦口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彭某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彭某当即表示上诉,于是,我所指派陈俊峰律师代理二审上诉。陈俊峰律师接受指派后收集部分新证据,又在开庭时提交了一份完整的类案检索报告,并详细阐述了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的司法观点,在庭后还补充了一份书面意见。


判决结果:一、撤销一审判决;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提供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户、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户)、原始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供彭某查阅;上述资料由彭某在A公司正常营业时间、经营场所内查阅;查阅时间为十五日。


律师评析: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隐名股东”这个概念,只是司法实务当中常这样称呼,在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概念为“实际出资人”。本案的案由为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系股东权利的一种,正常情况下只有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才能行使该项权利。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若想行使该权利,应通过显名股东来行使,而一旦显名股东不配合,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再想行使该权利则比较困难,一般要么通过显名程序(即在工商登记部门做变更登记,将隐名股东的名字登记在册),要么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显名程序如果公司不配合则无法实施,而诉讼途径解决,按照正常流程需要前置诉讼确认股东资格,然后再提起股东知情权的诉讼。

本案是未经上述两种途径直接诉讼并成功的经典案例,在江苏省内应属第一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总结来看,我们认为隐名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条件为:

  1. 公司及其股东均认可隐名股东身份;

  2. 隐名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正当目的;

  3. 认可股东知情权不会动摇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或者损害公司以外第三人利益;

  4. 隐名股东无法通过显名股东或者显名程序行使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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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俊峰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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