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成律师亲办案例
请使用文明语言(名誉权纠纷)
来源: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2
浏览量:411

请使用文明语言---名誉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四名被告侵犯名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承担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维权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诉称四名被告分别用各自的微博账号,在微博平台发布内容对原告的名誉权实施侵害,例如某某某是只鸡、被5个男人睡过等等不文明用语,以及骂人的脏话,原告对上述微博内容进行了公证固定证据,认为由于四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这使得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造成原告成天将自己锁在家中,杜绝跟家人与外人说话,有自残、自杀等轻微倾向,其精神崩溃,情绪已到了失控、无法平复的境地,不仅荒废学业,还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身心创伤和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还因此到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治疗,多次用药物控制治疗,医生建议家属加强看护,必要时住院治疗。为此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承办经过:第三、第四被告在接到法院传票后,随即联系吴志成主任律师,请求吴主任律师为其出庭代理该案,认为虽有在其手机号注册的微博上对原告有部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但未达到原告诉称的严重后果,愿意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但对于原告诉求的25万元各项损失,表示不予认可。福清吴主任律师在接手该案后,与当事人作了详细而持久的沟通,并在第一时间在微博、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对原告在近期发布的有关照片、文字等进行公证证据保存,庭审阶段对原告代理律师提交的有关证据及代理意见提出反驳:二被告虽对内容进行转发点赞及评论,数量较少,但时间短,粉丝群体少,不当言论传播扩散范围较窄,给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失及精神打击较轻,且原告在被告侵权后,在有关微博、小红书的网络平台,仍然是全国各地到处吃吃喝喝,装扮精致,衣着光鲜靓丽,生活优越感明显优于普通老百姓,且医生病历上只是体现疑似轻度抑郁症,并无确诊,请求驳回原告有关25万余元经济赔偿请求。

法院裁判: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各承担百分五的赔偿责任,即各赔偿原告损失5227.2元。同时要求二被告刊登道歉声明书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承办心得:虽判决赔偿金额较少,但还是认为,在文明社会,不应当对他人指指点点,甚至是出口脏话,也包括在网络上面也应当文明用语。在普通老百姓眼里,常见的可能是某个明星起诉名誉权纠纷在一些杂志上会体现出来,但实际上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名誉权,其权利是不容许受到侵犯。因此建议作好自己,不对他人妄加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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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成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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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志成
  • 执业律所:
    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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