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平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诉张某涉外离婚案
来源:刘德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1
浏览量:1337

【案情】
原告王某,男,43岁,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史雪珍,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德平,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40岁,现住美国。

王某与张某于1997年11月17日在英国办理结婚手续, 2004年1月23日婚生女AMY于美国康涅狄格州出生并取得美国国籍。双方由于性格及感情不合,虽然共同生活但始终没有建立默契,夫妻感情淡漠,加之王某由于工作原因以后将长期生活在国内,而张某的主要工作在国外,两人未来将聚少离多,王某和张某均认为双方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法院诉请离婚。婚生女AMY由张某负责,张某承担教育及生活等一切费用,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办案过程与结果】

本所受理王某的委托后,对该案进行了仔细分析。这是一起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还在国外,回来一趟不容易,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一定要充分,按照国际惯例,对于涉外的民事诉讼,应按照通常适用的国际私法原则处理。在此案中,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英国,当事人是中国人,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之国际私法原则,另据“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之规定。该案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适用中国法律。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第一、 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我们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婚姻证明和孩子的出生证明不符合法律要求,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英国牛津郡牛津区,需要婚姻缔结地出具结婚登记证明,该证明首先需要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后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认证,在国内才具有法律效力。孩子的出生地美国康涅狄格州出具的出生证明也需要先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作出认证。该情况我们告知原告,并协助其完善法律文件。英文法律文件拿到后,我们及时联系外文翻译机构将其译成对应中文。
由于工作充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并当庭签署,法院也给予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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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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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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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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