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赵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1
浏览量:1095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9条以及《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我们受本案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仲裁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的仲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申请人已构成严重违约。理由是:
1、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为申请人申报过火车计划,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火车站下达过火车计划。 虽然被申请人在开庭前提交了所谓的“火车计划订单”证据,但该证据中所列的发货单位中没有一家是被申请人。该证据中的发站为“戎庄”,同双方合同约定的发站“汝州 临汝镇”也不一致。且该证据为复印件,其真实性也值得怀疑。所以,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无法证明其为申请人申报过任何火车计划。
2、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交付过一两煤。 在被申请人先期收到申请人的72万元货款后,没有对合同进行任何的实际履行。虽然被申请人辩称其已向申请人交付了1700吨煤,并称通过双方在2008年3月3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就能够看出来。但是,司法鉴定书已经说明该补充协议的3、4条是被申请人后添加上去的,申请人对此两条并不认可。退一步讲,即使该补充协议的第3、4条不是被申请人私自后添加上去的,那么该条款也不能说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交付了1700吨煤。因为第4条写的很清楚“站台上煤买方监督盘运,质量认可,1700吨”。也就是说,申请人认可了站台上堆放的1700吨煤的质量。认可了该1700吨煤的质量,并不等于申请人已经接收了该1700吨煤,并不等于被申请人已将该1700吨煤交付给了申请人。开庭的时候,被申请人的业务经理李某某说的很清楚“站台货位是其承包的,如果没有其允许别人是拉不走煤的”(当时煤价一直在上涨,如果被申请人把该煤交付给了申请人的话,申请人不拉走该煤也不符合常理)。况且,以上所说的站台,同合同约定的发站(也就是交货地点)“汝州 临汝镇”也不一致。还有,正常情况下这么大宗的交易,买卖双方肯定要办理货物交付的相关手续,或者说买方肯定要向卖方开有收据。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交这方面的相关证据。事实上,主合同对交货的方式也约定的很清楚“火运(散装)”。也就是说办理完托运手续装上火车后,才能算是卖方向买方交付了货物。其实,该合同对货物数量的约定,也能间接证明以上所说的交货方式。合同第三条说“数量以轨道衡(火车大票为准)”,也就是说货物的数量要以装上火车称重以后的数量为准。只有有了轨道衡的数量才能进行最终的核算,也只有这时才能算是真正交付了货物。
二、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只支付了1700吨的原煤款,不够一个专列的煤款,无法发运,构成违约”,这种说法纯粹是无稽之谈。因为: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就向被申请人支付了2万元的计划费和70万元的货款,该70万元货款就是一个专列的70%的原煤款。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火车计划订单”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一个专列的计划数量基本都是2460吨,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每吨煤392元来计算,一个专列的原煤款就是96.432万元。而申请人先行支付70万元的货款,完全符合合同第五条“拉煤前付款70%”的约定。被申请人没有往火车站运够一个专列的煤(往约定的临汝站没有运过一两煤),也没有向申请人交付过一两煤,申请人怎么可能向被申请人支付完一个专列的原煤款呢?总之,被申请人既没有给申请人报过一个专列计划,也没有给申请人交付过一两煤,反倒是申请人如实的履行了合同义务。所以说,真正违约的是被申请人,而非申请人。
三、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拒绝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97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根据银行同期7.56%的中长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到申请人提起仲裁时,两年的时间损失达到了10.8864万元,该损失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赔偿。
综上,被申请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依法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仲裁时给予充分考虑,并希望仲裁庭能够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谢谢!


                                            代理人:﹡﹡﹡
                                        20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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