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辉律师亲办案例
修xx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徐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9
浏览量:1392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修XX,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原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3日被原上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

辩护人徐振辉,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9〕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修XX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修XX及其辩护人徐振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修XX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先后六次从南昌市熊某(已判决)处购买剧毒化学品氰化钠,每次熊某用快递将修XX购买的氰化钠邮寄至上饶,然后由修XX驾车到快递公司将氰化钠运回储存。修XX利用储存的氰化钠提炼银子,提炼出的银子均已销售获利。修XX在收到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后,均通过上饶县七六路的农业银行网点ATM机上将购买氰化钠的货款汇给熊某,汇款七次共计金额3.39万元。2017年8月3日被告人修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于同年11月28日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修XX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有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缴款单等书证,还有证人姚某、熊某、毛某的证言,被告人修X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XX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修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修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又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与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修XX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修XX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以上内容由徐振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振辉律师咨询。
徐振辉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2376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振辉
  • 执业律所:
    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611*********57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