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珍律师亲办案例
嘉定区 嘉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律师——如何转包分包
来源:金玉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1
浏览量:716
                        转包分包的那些辛苦事
  一纸荒唐的“内部协议”将工程二度转包,谁料承包人郭某却无建筑资质,导致工程一再停工、复工,并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及误工损失的事实。为此,发包方、承包人、郭某以及136名农民工经历了一审、二审,最终在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讨回了工资。当农民工茂强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95万元工程款和15万元利息共计110万元拖欠工资时,这个四川汉子激动得泣不成声,连声向法官说:“谢谢你们!这可是我们136名农民工兄弟的血汗钱啊!”

  2008年7月,临汾当地一家国鑫公司与河南洛阳宁安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山西浮山县的广厦花园工程发包给宁安公司。2008年8月,宁安公司委托代理人与郭某签订了内部协议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郭某。郭某随即以宁安公司的名义,与四川籍136名农民工的工头茂强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协议,将该工程承包给茂强工队。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鑫公司与宁安公司及郭某在工程款问题上发生纠纷,致使工地施工多次停工,由此拖欠工人劳务工资84万余元,造成工人误工损失90余万元。2009年4月,工程再度停工后,工头茂强多次索要工资及误工费未果,遂向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过程中,经法官调解,国鑫公司先行垫付80万元支付给茂强,以缓解农民工一时生活之急。其后法院判决,郭某支付茂强被拖欠的劳务工资4万余元、误工损失90余万元;同时判令,国鑫公司与宁安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国鑫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国鑫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宁安公司并没有过错,宁安公司在接受工程后私自转包给没有资质的郭某,导致郭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及相关损失,因此,国鑫公司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对此损失不应承担清偿责任。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茂强被拖欠的劳务工资4万余元、误工损失90余万元,宁安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随即,136名农民工申请执行95万元案款及相关利息。

  此案由临汾中院执行局负责执行,考虑到案件涉及136名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该局领导表示要穷尽一切措施,以最快的速度为农民工要回血汗钱。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当即远赴河南洛阳,与被执行人宁安公司进行接触,劝导其主动履行义务。见山西法官不远千里上门执行,被执行人百般推诿,以案件正在申诉为由拒绝履行,法官劝导宁安公司负责人应以农民工利益为重,莫让农民工兄弟流血流汗再流泪。但该负责人对法官的劝解、对136名农民工的苦衷熟视无睹。见此情形,执行法官果断对宁安公司的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看到外地法官动了真格,宁安公司主动提出妥协,但其仅向法官支付了20万元执行款,便再三推诿,不愿偿付剩下的执行款。

  农民工利益无小事。执行法官回到临汾后,时刻不忘追寻被执行人的线索,当得知被执行人另行起诉,本案申诉条件已经不成立的情况后,执行法官再次远赴洛阳,克服异地办案的重重阻力,最终摸清了被执行人宁安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线索,依法划扣了其银行存款90万元,为该起136名农民工讨薪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人民法院报)


以上内容由金玉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金玉珍律师咨询。
金玉珍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2532好评数15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号盛创企业家园42号楼2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金玉珍
  • 执业律所:
    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1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号盛创企业家园42号楼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