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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张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徐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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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2000年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抓获归案,1月1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月23日被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广信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振辉,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XX,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99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上饶市公安局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月23日被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广信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XX,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9]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张XX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9)赣1121刑初305号同案的未成年被告人庄稼兴盗窃一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张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何XX、张XX利用熟悉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途物流公司工作环境的便利条件,多次到该公司盗窃,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何XX在安途物流公司工作期间,趁下班无人多次窃取安途物流公司仓库汽车配件。2、2018年7月何XX离职后,独自一人骑电动车去安途物流公司偷得两箱汽车安全气囊电脑板。3、2018年8月,何XX一人骑电动车去安途物流公司偷得两箱安全气囊电脑板。4、2018年8月,被告人何XX伙同张XX,由张XX驾驶汽车,盗得三箱安全气囊电脑板。5、2018年8月,被告人何XX伙同张XX,由张XX驾驶汽车,盗得七箱安全气囊电脑板。6、2018年8月,被告人张XX单独盗得五箱安全气囊电脑板。7、2018年11月,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因未成年另案处理),到安途物流公司窃得约二十个汽车配件大灯等灯具。8、2018年11月,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到安途物流公司窃得十余个汽车配件大灯等灯具。9、2018年11月,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到安途物流公司窃得十余个汽车配件大灯等灯具。10、2018年11月,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到安途物流公司窃得十余个汽车配件大灯等灯具。11、2018年11月,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到安途物流公司窃得十余个汽车配件大灯等灯具。12、2018年11月,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到安途物流公司窃得十余个汽车配件大灯等灯具。13、2018年12月,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到安途物流公司窃得约二十个安全气囊。14、2018年12月,被告人何XX让庄稼兴一人到安途物流公司行窃,庄稼兴窃得约二十个安全气囊,回来后交给何XX。15、2018年12月,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到安途物流公司窃得二十块中控显示屏。16、2018年12月,被告人何XX让庄稼兴一人到安途物流公司行窃,庄稼兴窃得两箱汽车喇叭,回来后交给何XX。17、2019年1月2日,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到安途物流公司窃得四箱真空泵总成。18、2019年1月7日,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到安途物流公司窃得六箱真空泵总成,在庄稼兴骑电动车将货物带走过程中被安保人员发现并将电动车及两箱真空泵总成扣下,庄稼兴翻墙逃走。以上所盗物品,均由何XX负责联系并在网上销售给成都、北京等地,非法获利9万余元,何XX分给庄稼兴一万余元,分给张XX9000余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何XX、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何XX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指控的第7起至第12起中,只有第7起偷的是大灯,第8至第12起偷的是尾灯和雾灯等汽车配件;通过微信销赃收入的9万余元中,有4万余元是购赃人的预付款,其所获赃款只有5万余元。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1、盗窃金额应该以失窃财物来计算。2、本案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3、何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XX获利较小,且自愿退赃,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XX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之前,被告人何XX曾在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途物流公司任职。被告人何XX在安途物流公司任职期间及其离职之后,利用对安途物流公司工作环境的熟悉的便利条件,采用爬窗进入仓库的方法,多次独自一人或伙同被告人张XX、同案人庄稼兴(因犯罪时未成年而分案审理)到该公司偷盗汽车配件。所盗的汽车配件,均由被告人何XX用其自己的微信号和庄稼兴的微信号,在网上联系买家,通过快递公司发货,低价出售至成都、南京、北京等地。被告人何XX出售赃物后,获利97,247元,分给庄稼兴21,935元,分给张XX9880元,被告人何XX得赃款65,43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何XX在安途物流公司工作期间,趁下班无人之机,多次潜入安途物流公司仓库,窃得各种汽车配件。

2、被告人何XX从安途物流公司离职后,于2018年7月某晚骑电动车来到安途物流公司仓库,盗得两箱汽车安全气囊电脑板。

3、2018年8月某晚,何XX骑电动车来到安途物流公司仓库,盗得两箱安全气囊电脑板。

4、2018年8月某晚,被告人何XX与被告人张XX商议到安途物流公司偷盗汽车配件,由张XX驾驶汽车来到安途物流公司,盗得三箱安全气囊电脑板放在张XX所驾驶的车内运走。

5、2018年8月某晚,被告人何XX伙同张XX,由张XX驾驶汽车来到安途物流公司,盗得七箱安全气囊电脑板放至张XX所驾驶的车内运走。

6、2018年8月某晚,被告人张XX驾驶汽车来到安途物流公司仓库,盗得五箱安全气囊电脑板放至张XX车内运走,所盗物品交由被告人何XX出售。

7、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因未成年另案处理),先后六次在晚上骑电动车来到安途物流公司,盗得汽车大灯、尾灯、雾灯等配件。

8、2018年12月某晚,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骑电动车来到安途物流公司,盗得约二十个安全气囊电脑板。

9、2018年12月某晚,被告人庄稼兴骑电动车来到安途物流公司,盗得约二十个安全气囊电脑板,所盗物品交由被告人何XX出售。

10、2018年12月某晚,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骑电动车来到安途物流公司,盗得约二十块中控显示屏。

11、2018年12月某晚,庄稼兴骑电动车来到安途物流公司,盗得两箱汽车喇叭,所盗物品交由被告人何XX出售。

12、2019年1月2日晚,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骑电动车来到安途物流公司,盗得四箱真空泵总成。

13、2019年1月7日晚,被告人何XX伙同庄稼兴骑电动车来到安途物流公司,窃得六箱真空泵总成。在庄稼兴骑电动车将货物带走过程中被安保人员发现,庄稼兴的电动车及当晚所盗两箱真空泵总成被安保人员扣下,庄稼兴翻墙逃走。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何XX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张XX被抓获归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XX退回被害单位安途物流公司6.5万元,被告人张XX退回被害单位安途物流公司1万元,同案人庄稼兴退回被害单位安途物流公司2.2万元。2019年11月18日,被害单位安途物流有限公司领回庄稼兴等人退缴的9.7万元赃款,请求法庭对何XX、张XX、庄稼兴依法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X、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庄稼兴的供述,安途物流公司职员龙金松的报案笔录,证人游某、谢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照片,能反映销赃和分赃的微信转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安途物流公司仓储物料盘亏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退款收据和安途物流公司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张XX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趁夜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XX盗窃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XX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XX提起犯意、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并销售赃物、支配分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协助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何XX、张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能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能积极退赃,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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