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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何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徐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9
浏览量:1139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现住上饶市广信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区大队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指定)张XX,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995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区大队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9日经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指定)徐振辉,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雨欣,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卓XX,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区大队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9日经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指定)徐XX,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广信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何XX、卓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占俊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3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郑XX、何XX、卓XX和陈志鹏四人共同饮酒后相约在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滨江西路比试车的性能。郑XX、何XX、陈志鹏三人将车在滨江西路与蓝江路西30米处“一字”排开后,约定上麻棚未修缮的断头路为终点,并由卓XX下令开始。到达终点时因车速较快且操作不当陈志鹏驾驶赣E×××××小型轿车翻滚至坡下,郑XX驾驶赣E×××××小型轿车与围墙发生刮蹭再撞击土坡,陈志鹏当场死亡、郑XX腰部轻微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经检测:郑XX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5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郑XX、何XX、卓XX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郑XX、何XX、卓XX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XX、何XX、卓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郑XX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XX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卓XX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郑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所提出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时提出:案发时三被告人和死者陈志鹏主观目的是测试车辆性能,且选择的时间是深夜、路段较偏僻,道路上车辆行人稀少,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郑XX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所提出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何XX追逐竞驶的主观意图不明显,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卓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所提出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卓XX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郑XX、何XX、卓XX和陈志鹏四人饮酒后相约在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滨江西路比试各自车辆的性能。郑XX、何XX和陈志鹏三人将车在滨江西路与蓝江路西30米处一字排开,约定上麻棚未修缮的断头路为终点,并由卓XX发令开始。到达终点时因车速较快且操作不当,陈志鹏驾驶赣E×××××小型轿车碰撞土堆后车辆翻滚至坡下,郑XX驾驶赣E×××××小型轿车与围墙发生刮蹭再撞击土坡,郑XX与陈志鹏所驾驶车辆无接触碰撞。事故发生后,陈志鹏当场死亡,郑XX腰部轻微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经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经济开发区大队认定:陈志鹏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及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操作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陈志鹏负事故全部责任;郑XX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及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操作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郑XX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案发时郑XX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4.52mg/100ml;陈志鹏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7.78mg/100ml。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郑XX(赔偿15万元)、何XX(赔偿13万元)、卓XX(赔偿5万元)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卓XX拨打了报警电话,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济开发区大队民警接报警后赶到上饶经济开发区,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的被告人郑XX将案发经过作了如实供述;同日上午,被告人何XX、卓XX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XX主动缴纳1万元罚金,被告人何XX主动缴纳8千元罚金,被告人卓XX主动缴纳5千元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郑XX、何XX、卓XX的供述,证人占某、李某、严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意见、车况鉴定意见,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人资质查询,死亡证明和死因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4.52mg/100ml的情况下,与被告人何XX及已死亡的陈志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已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卓XX明知他人追逐竞驶,帮助发令,亦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XX在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能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X、卓XX经电话通知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有意接受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悔罪态度明显,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何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卓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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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徐振辉
  • 执业律所:
    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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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61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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