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常青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犯诈骗罪获从轻处罚
来源:张常青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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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诈骗罪获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2017年4月起,被告人杨某、董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成立公司,二人约定各占50%股份,同年10月份王某入股占10%股份。同年10月公司搬至1310室,后公司注册为河南省XX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分工为小队队长、业务员等。其中被告人王某为该公司风启队队长,被告人马某为该公司业务员,上述人员在兴趣部落的社交软件上加好友的方式拉拢客户,虚构自己的身份,冒充单身女性,且多以现役军人为目标,以和对方谈恋爱,在确定恋爱关系后要互相给对方父母购买礼物为由骗取被害人在该公司的网站“忆品茶庄自营店”购买茶叶,茶叶标价为几百元至二千余元不等,多让被害人购买1520元的茶叶,实则茶叶进价均为每斤100元。在被害人购买茶叶后,公司员工也会以假地址、空包裹的方式假装在此网站上下单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几天内,该公司员工会以单是白事,双是红事为由骗取被害人第二次购买茶叶。之后公司员工即不再联系被害人。经查,XX公司现已落实被害人13人,涉案金额共计29168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最后,法院判处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律师点评:诈骗罪为经济犯罪,较一般的盗窃罪量刑较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已构成诈骗罪,本律师在接收委托后,积极联系受害者本人及家属,和侦察机关沟通,通过多方努力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法院在综合分析被告人系初犯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王某从轻处罚,通过本律师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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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常青
  • 执业律所:
    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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