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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房产律师——未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而签订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9
浏览量:831

一、原告诉称

原告许一诉称:2012年2月18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a号房屋一套及车位2个,购房款及车位款均由原告支付。同年10月原告入住该房屋至今,权利义务全部由原告实际享有及承担。现该房屋产权证书已经办理完毕,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迟迟不予办理。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及车位的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许二辩称:涉案房屋登记的是我的名字,首付款是我父母出的,贷款由我偿还,应归我所有。车位款是我父母出的,应归我父母所有,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许三、傅四述称:我们给的原告钱,让她买房,涉案房屋应为被告所有,涉案车位归我们所有,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述称:本案如何认定由法院判决,如果需要过户,应偿还全部贷款才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院查明

原、被告系姐弟关系,许三、傅四系原、被告之父母。2012年2月18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a号房屋一套,房款1963760元。2013年11月,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上述小区内车位2个(总款32万元),购房首付款及车位款均由原告名下银行卡支付。涉案房屋贷款92万元,月还款4000余元,由被告名下银行卡偿还,截止到2015年11月贷款余额为863734.47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显示还贷期间原告曾给付被告12万余元。

办理入住手续后,原告入住该房屋至今。现该房屋产权证书已经办理完毕,所有权人为被告。现涉案房屋及车位相关手续均在原告处。诉讼中原、被告提交涉案房屋物业费、供暖费收据各一张。被告及许三、傅四称以前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直到2015年5月产生矛盾后搬出,但未提供证据。现涉案房屋由原告占有使用。诉讼中许三、傅四主张曾给付过原告几百万元用于买房,根据法院调取的银行明细,购买涉案房屋前后许三、傅四名下账号确实有数百万资金往来,但显示大部分交易记录均为原告及其生意伙伴之间的资金往来。许三、傅四称银行卡曾交给原告控制,原告称该卡为原告办理,与第三人无关。诉讼中许三、傅四称其给付原告款项为借款。诉讼中原告表示可以偿还全部贷款。涉案房屋抵押权人为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诉讼中依原告申请,涉案房屋被依法保全。

四、裁判结果

被告许二于原告许一办理完a号房屋还款、解押手续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许一办理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许一名下的相关手续。

五、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应根据房款由谁支付、房屋由谁占有使用、房屋相关手续由谁持有等情况综合认定。本案中,原、被告系亲属关系,而借名买房通常存在于熟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可能性。涉案房屋首付款及车位款均由原告名下账户支付、相关手续均由原告持有、房屋亦由原告占有使用;虽使用被告名下账户还款,但原告在还款期间曾支付给被告相应款项;诉讼中许三、傅四称曾给付原告款项用于买房,属借款,根据该陈述,即使原告使用许三、傅四钱款购买房屋,亦应视为原告向许三、傅四借款用于购买房屋,不影响原告系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借款问题可另行解决。综上,认定涉案房屋及车位系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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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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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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