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主页
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134-2603-7149
留言咨询
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房产律师——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8
浏览量:775

一、 原告诉称

原告朱一诉称:原告是被告舅舅。2004年9月,原告通过朋友帮忙,为被告和其未婚夫魏二分别申请了两个经适房购房号,其中一个给了魏二,购买了一套房屋作为夫妻住房。另外一个号鉴于原告家庭住房困难,被告、魏二和其父母商定同意,将购房号给原告使用,原告借被告之名购买了a号住房。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该住房满5年后,被告将原告借名房产过户给原告,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告自愿提供身份证,原告借被告之名向开发商交了3万元定金。

2006年9月,原告以被告之名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购房全款的95%,之后交足购房尾款、维修款、契税、土地出让金、取暖费、物业费、水电费等一系列费用,并办理了各项手续,然后开始进行装修,2009年5月入住至今。2009年夏末,被告到开发商领取房产证,并主动将房产证交给原告。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拒不配合,并撕毁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时的协议,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于2012年9月编造房产证丢失,私自重新申领了房产证。现房屋已满5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借名买房双方订立口头协议有效;2、判令诉争房屋产权归朱一所有;3、判令判令被告办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产权人登记过户至朱一名下;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二、 被告辩称

被告冷三辩称:原告诉求与案由不符,诉争房屋产权人不是原告。目前办理房屋过户一种是赠与,一种是房屋买卖,本案既没有赠与,也没有房屋买卖合同。权属证书是对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作为借款人的原告对房屋不享有产权,与被告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未订立口头协议,原告住房不困难,2012年当时仅原告名下就有两处房产。冷三从未与父母商定将自己名下诉争房屋转让给朱一。冷三没有自愿提供身份证,都是她自己申请办理的。冷三在2006年3月1日登记结婚,签订购买诉争房屋在2006年9月28日,房屋是冷三婚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冷三以自己名义让原告购买,须征得其爱人同意,而其爱人没有这方面的承诺。购房合同签约人冷三的名字不是朱一所签,购房款都是冷三借款后以自己名义交纳,所有票据上都是冷三名字。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魏二述称:涉案房屋是魏二和冷三婚后购买,房屋完全是自己申报审批,且是婚后购买财产。魏二不知道朱一和冷三有什么借名买房的事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 本院查明

朱一为冷三舅舅。冷三与魏二于2006年3月1日登记结婚。a号的房屋原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庭审时,朱一主张上述房屋的购买系其与冷三之间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冷三及魏二对此否认,称仅为冷三与朱一之间的借款纠纷。

2006年9月28日,冷三(买受人)与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冷三购买a号房屋,总价452052元。该合同附件五载明:买受人在签约之日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95%房款429449元,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入住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5%的余款支付给出卖人:22603元。2009年10月23日,冷三取得诉争房屋产权证。2009年3月8日,朱一签订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对诉争房屋进行装修。

四、裁判结果

一、冷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朱一将a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变更为朱一所有;

二、驳回朱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系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朱一系冷三之母,朱一与冷三关系应比朱一更为亲近,现朱一作为朱一证人出庭,陈述自然、顺畅,作为双方借名买房的参与者,其证言予以采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自认,诉争房屋由朱一出资,且自交房居住至今,并持有产权证及相关购房票据,亦对借名买房进行了合理解释。综合上述情况,认为双方符合借名买房行为特点,且证人亦四证明,故冷三与朱一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约定。现证人朱一证实,冷三与朱一已明确口头约定在限制交易期满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且原始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本案中朱一并未主张要求冷三在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双方借名买房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双方借名购房合同应属有效。

鉴于冷三与朱一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朱一系依据双方有效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占有、使用房屋,其依法属于有权占有,故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综上,对冷三要求朱一腾退房屋的请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在借名买房权利义务纠纷解决后就诉争房屋是否返还问题,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冷三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朱一存在借款关系,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判决驳回了冷三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靳双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靳双权律师咨询。
靳双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453好评数9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4-2603-7149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