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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其约定形式既可以为口头约定吗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8
浏览量:473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一诉称,原告张一与被告孙一系姻亲关系。1991年7月24日,被告孙一与原告张一的姐姐张二登记结婚。1991年11月1日,被告孙一夫妻取得位于a室公有住宅的承租权。1997年,姐姐张二单位分配了一套新房子,原告张一姐妹便将母亲和女儿接回一起生活。1998年,姐姐张二买下单位分配的房屋的所有权,姐姐张二与被告孙一搬入居住。2007年,诉争房屋进行房改,原告张一便于当年4月委托装修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因房管所不同意购房合同由原告张一直接签订,12月25日原告张一以被告孙一的名义与房管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原告张一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此后,原告张一母女一直在诉争房屋内生活至今。原告张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告张一与被告孙一之间关于a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孙一协助原告张一办理a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孙一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一辩称,原告张一起诉书中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孙一在1990年取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当时被告孙一并未结婚。1991年,被告孙一将岳母接到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原告张一之女洪一随被告孙一的岳母一起来到。1994年至2003年,洪一在读书直至初中毕业。因洪一户口不在,故在2003年至2006年回到原籍哈尔滨读高中。2006年之后,洪一回到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被告孙一之妻张二长期在南非工作,在2000年张二购买单位房屋后进行出租。被告孙一之子孙二于2003年来到,由被告孙一聘请的保姆照顾孙二以及被告孙一的岳母。孙二于2005年去南非随其母张二生活。洪一因日常生活问题影响了邻居,邻居找到被告孙一反映情况,被告孙一要求洪一改掉生活陋习未果,于2014年12月起诉至贵院要求洪一腾退涉案房屋,洪一为拖延诉讼,联合其母原告张一起诉本案,导致腾退案件中止。涉案房屋为被告孙一婚前承租的公房,房改后由被告孙一一人出资购买,原告张一与被告孙一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不同意原告张一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被告孙一与张二为夫妻关系,原告张一为张二之妹。a房屋原为公有住宅,承租人为被告孙一,出租方为市园林局绿化处绿化一大队。

2007年12月26日,被告孙一(乙方,买方)与林绿化处(甲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孙一购买位于a号房屋,房价款61248.97元。上述房屋买卖手续及购房款交纳事宜均由原告张一办理。关于由原告张一办理购房手续的原因及购房款实际由谁支付的问题,双方陈述并不一致,原告张一表示: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故由原告张一办理购房手续并实际支付购房款;被告孙一表示:因被告孙一当时要出国,所以委托原告张一办理购房手续,购房款由被告孙一在出国前留给了原告张一,由被告孙一实际支付。对于双方的上述陈述,均未提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2008年6月4日,被告孙一取得位于a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孙一。后,原告张一以原、被告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实际交纳了购房款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口头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由被告孙一协助原告张一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孙一不同意原告张一的诉讼请求,并持其辩称理由予以抗辩。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原告张一主张借被告孙一之名购买涉案房屋,但并未提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且被告孙一对此亦不予认可,原告张一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其陈述不予采信,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关于原告张一陈述的购房款缴纳问题,可另行主张。因此,关于原告张一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由被告孙一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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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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